5、建筑工程老项目有没有过渡措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6、企业既有租赁收入,又有销售货物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如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7、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8、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4月30日之前自建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餐饮企业购进食材,取得的既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农产品收购发票,营改增后,是否可按照13%税率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进行抵扣?还是必须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规定,我市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四、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征收管理 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营改增手续。 2、兼有国地税业务的企业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也有国税的发票,是否还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目前,不需要办理营改增的手续。 3、纳税人提供业务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和国税票? 应全额开具国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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