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资函[2016]223号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关于开展2016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19
摘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加强对联合年报数据的统计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于2016年9月15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统计局。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关于开展2016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商资函[2016]223号      2016-5-19

  税屋提示——依据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做好2016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以下简称联合年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6年5月16日至8月31日期间,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网上联合报告及共享系统”(http://lhnb.gov.cn/),填报2015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相关信息在商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间实现共享。

  2016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二、参加联合年报的企业名录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在联合年报工作结束后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公示平台”(http://gongshi.lhnb.gov.cn/)向社会公示。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加强对联合年报数据的统计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于2016年9月15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统计局。

  税屋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书(2015年度)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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