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精神,自2016年7月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初次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屋销售合同和《增量房销售信息表》,以便办理增量房相关税收申报。其中,增量房销售信息的采集步骤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厦门地税网站(网上办税-税源登记-增量房税源管理),下载“增量房税源登记模板”(Excel电子文件)。 2.按要求完整填写增量房相关信息(包括相应的不动产项目编号)后,将上述电子文件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交由柜台人员导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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