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报不征税收入,必须知道的六大风险!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每日税讯 人气: 时间:2016-08-11
摘要:不征税收入作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减除项目,一直属于企业在财务处理及纳税申报方面关注的重点事项。但由于其在纳税申报和税收管理上的特殊规定和可能存在的税会差异,使企业在不征税收入政策的应用上总有些“雾里看花”,不够清晰。不征税收入所包含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而与企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企业取得的专项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专项财政性资金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进行税收申报和管理,又容易忽视哪些问题而出现税收风险呢?

不征税收入作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减除项目,一直属于企业在财务处理及纳税申报方面关注的重点事项。但由于其在纳税申报和税收管理上的特殊规定和可能存在的税会差异,使企业在不征税收入政策的应用上总有些“雾里看花”,不够清晰。不征税收入所包含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而与企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企业取得的专项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专项财政性资金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进行税收申报和管理,又容易忽视哪些问题而出现税收风险呢?结合下面案例进行具体说明。

案例:A公司为软件开发企业,2015年,由于开发某车载电子软件接受一项政府补助200万元,补偿其研究项目支出。2015年7月收到款项,但研究项目正式启动是在2016年2月,并于2016年全部用于研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2015年7月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递延收益  2000000

2016年2月

借:管理费用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借:递延收益  2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000

如果取得专项财政性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如下:

风险一

企业错误申报:完全按照会计处理进行申报,2016年度申报营业外收入200万元,并列支费用200万元。

税收风险:该项专项财政性资金未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产生晚计收入总额的风险。

正确申报: 2015年纳税调增200万元;2016年纳税调减200万元。

如果取得专项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如下:

风险二

企业错误申报:2015年纳税调减200万元,2016年纳税调增200万元。

税收风险:2015年将未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纳税调减,产生2015年度少计收入总额的风险。

正确申报:2016年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纳税调减200万元,在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纳税调增200万元。

风险三

企业错误申报:2015年未做纳税调整,2016年收入类调整项目纳税调减200万元,未做扣除类项目调整。

税收风险:2016年将收入类调整项目进行纳税调减后,未按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对扣除类调整项目进行纳税调增,产生2016年度多计支出的风险。

正确申报:2016年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纳税调减200万元,在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纳税调增200万元。

风险四

企业错误申报:2016年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纳税调减200万元,在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纳税调增200万元,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中申报填列100万元。

税收风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产生2016年度多列支加计扣除的风险。

正确申报:2016年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纳税调减200万元,在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纳税调增200万元,在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时,将发生的200万元研发支出填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时予以减除。

风险五

如案例中,研究项目启动后在2016年研究完毕,共发生支出150万元,余额50万元一直到2020年6月仍未缴回拨款部门,也未进行纳税申报调整。

税收风险: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产生2020年度少计收入总额的风险。

正确申报:2016年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纳税调减150万元,在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纳税调增150万元,2020年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纳税调增50万元。

风险六

税收风险:企业在财务核算时,未对资金以及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风险应对:建议在递延收益下设含有项目名称的二级明细科目(如××车载电子软件)。在发生支出时,在相关成本或费用科目下设二级明细科目(如管理费用—××车载电子软件研发支出),避免未单独核算收入及支出而产生的税收风险。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