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7]43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14
摘要:本规程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是指国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8. 非正常户管理

8.1 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视同未按期申报纳税,在国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收管理员应当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收管理员在优化版中启动非正常户认定流程,报经批准后存入纳税人档案,国税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8.2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国税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9. 注销管理

9.1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主管国税机关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9.1.1 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9.1.2 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9.1.3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9.2 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

9.3 定期定额户申请注销须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国税机关应缴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和其他税务证件,并在优化版中作相应处理。

9.4 对定期定额户因经营地点发生变化且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由迁入地主管国税机关按本规程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10. 委托代征管理

10.1 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根据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税款。

10.2 国税机关必须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10.3 国税机关不得委托代征单位行使除代征税款以外的税收执法权。

10.4 受托代征单位的认定、代征协议的签订等代征相关业务必须通过优化版处理,不得在优化版外操作。

10.5 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的作用,加强漏征漏管户清理。

11. 其它管理

11.1 税收管理员发现定期定额户涉嫌偷税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11.2 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11.3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分析,规范管理,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12. 本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2、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

3、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5、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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