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中概股在美国遭遇集体诉讼和做空似乎已经成为常态。近日又有做空机构发布向中概发标,所指向的是市值超百亿美元的中概明星公司—唯品会。此次做空机构质疑唯品会收入会计政策合理性,以试图打击其股票价格。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应该按照净价法,而唯品会目前则是按照总价法确认。到底唯品会有无高估收入,关键因素是收入确认的方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权人提供的债务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我国对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
从国际通用理论来讲,现金折扣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1、总价法:即不考虑现金折扣,就按照发票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待收到款项发生现金折扣时将实际收到的款项和应收账款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2、净价法:即在销售时作分录就将现金折扣的金额扣除,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
而《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规定,对现金折扣采用净价法核算。
二、总价法与净价法的有何不同
方法决定结果。现金折扣不同的处理方法,直接影响到收入的大小,暂不评此次做空机构评判唯品会收入处理的对错,我们先了解一下二者的不同。
1、两者确认现金折扣的时间不同。采用总价法,现金折扣只有客户在折扣期内付款时才予确认;净价法把客户取得现金折扣视为一种正常现象,现金折扣在应收账款发生时就予确认。
4、报表列示不同。如购货企业享受现金折扣,总价法则以“销售折扣”账户反映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作为销售收入的减项列入损益表;如购货企业未享受现金折扣,净价法则将收到的现金超过净价的部分作为利息收入记入“财务费用”的贷方。
举例说明:某公司销售甲产品,不含税价为90万,增税税率为17%,现金折扣为10/10 5/20 N/30,客户于第12天付款,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按总价法与净价法分别做分录如下:
1、总价法:
当销售完成时,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90*17%)
客户于第12天付款,享受5%的折扣——4.5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8(105.3-90*0.05)
财务费用 4.5(90*0.05)
贷:应收账款 105.3
如果客户放弃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 105.3
贷:应收账款 105.3
2、净价法:
借:应收账款 100.8(105.3-4.5)
贷:主营业务收入85.5(90-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客户于第12天付款:
借:银行存款 100.8
贷:应收账款100.8
如果客户放弃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105.3
贷:应收账款100.8
财务费用4.5
分析:当销售完成时,总价法确认的收入大于净价法确认的收入4.5万元,虽然随着折扣期限的不同,4.5万元会转化为财务费用在账户上流转以求资金平衡,但作为上市公司的唯品会,收入指标则是评判上市公司发展能力的主要因素,尤其在美国上市的唯品会,其会计核算方法则是做空机构诟病的因素。
纳税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 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即,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
三、会计准则应“入乡随俗”适时趋同 我国经过多年的会计改革,会计准则在重大问题上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接轨,实现了实质性的趋同。但在一些细节上仍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唯品会现金折扣总价法则具代表性。会计报表作为通向国际的语言,若略带“方言”,必然影响报表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我国会计准则的趋同,虽不是全面照搬,盲目引进,但需要比较研究,选择性的变通,采取与我有利的原则逐步国际化。所谓“入乡随俗”,唯品会自2012年美国上市3年以来,应该熟悉和了解国家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为何至今仍不改初衷,因小失大,致使遭受某些舆论打压市值。唯品会此次收入确认方法被质疑也对广大上市公司一点警示,要定期评估会计政策,未雨绸缪,方可长远。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