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黄金生产企业交售国家黄金减征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88]财274号 1988-03-18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国营黄金工业生产企业交售给国家的黄金,在征收所得税时,按每两黄金的现行收购价扣除200元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企业减征的所得税,全部视同国家拨给企业留利中的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资金使用可以参照“黄金工业开发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由冶金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研究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国营黄金工业生产企业减征所得税而减少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负担。 税屋提示——1988年4月1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县办集体金矿交售国家的黄金给予减征所得税照顾的批复》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县办集体金矿生产黄金交售给国家的,在征收所得税时,按每两收购价格扣除200元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1988年3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