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2021-1-13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规定,现对以下文件予以全文废止:《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决定》(2010年第1号)。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1年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为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各级税务机关准确理解、正确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7号)以及《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决定》(2010年第1号)规范性文件已被云南省税务局新的规定替代,且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应宣布废止。 二、公告内容 全文废止《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决定》(2010年第1号)。 三、公告施行时间 为与上级机关制定文件的施行日期保持一致,故《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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