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1]1752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26
摘要:一是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代理记账机构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将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二是切实把各区所属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纳入我市会计人员管理库中,做好继续教育工作;三是与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联系,摸清各区代理记账机构总体情况,制定监管方案,建立联合监管处罚机制。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京财会[2021]1752号        2021-8-26

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各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以外的区域,继续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理记账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753号文件)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二、利用大数据平台,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各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本区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及时按要求报送或公示本区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失信、处罚等相关数据。按照《关于利用大数据平台开展“双公示”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京社信联办发〔2021〕10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8月1日起,“双公示”数据将依据市大数据平台统一归集上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北京”网站进行公示。

  三、明确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各区财政局要按《通知》要求,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从业人员、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等。要从惯性的“行业资质监管”,转变成“行业行为监管”,将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每年对本区规模较大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会计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并通过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实现智慧监管、精准管控。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代理记账机构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将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二是切实把各区所属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纳入我市会计人员管理库中,做好继续教育工作;三是与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联系,摸清各区代理记账机构总体情况,制定监管方案,建立联合监管处罚机制。

  五、总结改革经验,对改革事项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评估,认真组织做好本区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中涉及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的部分条款有关规定情况的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变化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情况、创新监管方式情况、日常监管与检查处罚情况、社会反响情况、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建议解决方法等,并于2022年5月10日前报送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报告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

  附件:

  1.财办会[2021]20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2.代理记账机构中期评估报告(模板)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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