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  近年来,由于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公办教育、民办教育、个人办学...
近年来,由于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公办教育、民办教育、个人办学、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征管的盲点和薄弱环节,也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其税收征管逐渐走入了人们的视线。为切实规范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把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笔者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作一粗浅探讨。
  一、当前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由于各类教育机构设立的各个环节均没有税务部门的任何审批权限,税务机关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具体信息。某市地税局直属管理分局2006年对所辖教育行业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和清理,清理出教育机构44户,其中公办教育机构17户,民办教育机构27户,均未办理税务登记。通过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联系,仅有6户教育机构纳入了税收征管,其余38户至今仍未纳入税收管理。另外,还有部份未经批准设立的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等形式出现,办学设施全部租用,流动性大,这类教育机构税收就更难控管。
  (二)不按规定设置账簿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事业,财务人员乃至单位领导税法观念淡簿,部分教育机构不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三)不按规定使用发票
  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
  (四)不按规定申报和履行减免税报批手续
  目前,各类教育机构在税收政策理解上普遍存在偏差,抱有"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不纳税的错误思想,绝大部份均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减免税均未报主管税务部门进行认定和备案。
  二、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一)做好税法宣传工作,增强纳税意识
  要采取上门讲解,发放宣传资料,她信息公开栏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主动加强与教育部门的联系,组织召开有各幼儿园园长、学校校长参加的座谈会,针对当前各类教育机构在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问题,做好解释工作,要明确纳税义务,强调惩处措施,彻底打消那种"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不纳税"的错误思想,提高其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全面纳入税务管理
  加强与工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摸清社会力量办学的税源家底,对凡经批准和未批准或无须批准而从事教育劳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将其全部纳入税务部门的日常管理。
  (三)加大税务管理力度
  一是规范日常征管,在纳入正常税务管理后,逐户核实其经营管理情况,尤其是管理人员及师资等情况,通过同物价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各类教育机构的收费变化情况,进而掌握其收入,详细登记各类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的情况以及所收的各项费用,建立教育劳务税源管理台帐和征收台帐。二是严格申报制度和发票使用,对各类教育机责令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培养其纳税意识。在发票的使用上,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对未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的收费,均应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文化体育业发票";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要严加查处。三是加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管理。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并不以公办、民办为界,而是根据其收入来源来确定,公办学校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民办学校一般不纳入财政专户,对其所得应区别对待,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功能,堵塞税收漏洞,对已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教育机构,要加强对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强化减免税管理
  严格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政策关和审批关上,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四是必须按规定办理申报并履行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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