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21]225号 2021-6-28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要求,为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2022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安排,中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由地方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并主动对外公布。2021年高级职称评审安排具体如下。 (一)下发通知。7月底前,经省职称办同意后,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相关工作时间应按照《2021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的,应书面征得省职称办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推荐。8月至9月,各地、各部门按照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评审通知要求,组织发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 (三)组织评审。10月至12月,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完成申报材料审核梳理工作,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各自主评审单位应在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各社会化高评会组建单位应在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四)公示公布。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公示、批复和发证工作。 二、人员范围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及在我省就业创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在我省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流动中心)托管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我省就业创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 (四)中央驻赣单位人员或外省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省评审职称的,应由其驻赣最高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外省政府人社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省职称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评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三、申报渠道 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均使用“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s://hr.jxhrss.gov.cn/zcxt)。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须使用系统,实行职称申报、审查、缴费、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一)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原则上均须通过其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外、人事代理人员)申报职称,其个人网络申报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单位账户按照《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附件2)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创建)。 (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县(市、区)职称办申报职称。 (三)不在我省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在我省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人事档案托管部门负责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其人事档案托管部门申报职称。 (四)中央驻赣单位人员或外省委托我省评审人员,原则上由省职称办按属地原则指定相关地市职称办负责创建单位账户或个人账户,直接向有关地市职称办申报职称。 四、资格条件 (一)按照省职称办部署,已完成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原则上按新修订的资格条件执行;未完成修订工作的,暂按原条件执行。具体以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二)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赣人社发[2019]22号),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申报人员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算。 (四)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职称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个月以上的终算时间为今年6月底。 (五)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发生变化的,经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申请跨系列转评职称,并按新系列资格条件申报职称,其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资格和聘任时间累计计算。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 五、有关政策 (一)加大公共卫生机构支持力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决策部署,将医务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认真执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178号),落实抗疫一线医务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对评聘矛盾突出、没有高级职称空缺岗位的三甲医院和省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可按最高不超过其核准高级岗位数5%的比例推荐申报高级职称,不足1人的可推荐1人。 (二)加大乡村振兴人才支持力度。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有关乡村人才振兴要求,引导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一线流动。在设立乡村中小学教师、基层医生、基层农技人员等类别的基础上,设立林业、水利、会计等系列(专业)基层类别,单独制定评价标准,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和行业高评会实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比例。将农村合作组织管理专业纳入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向部分设区市下放农业高级职称评审权。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申报乡村教师高级职称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限制,受聘高级职称不占单位结构比例。专业技术人员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成员,其在驻村期间取得显著成效且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成员驻村期间工作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所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或执笔拟制并已实施的政策、规章、规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材料。 (三)调整优化高评会设置。增设江西省地质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地质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增设江西省自然资源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自然资源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增设江西省人力资源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增设赣州、吉安农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赣州、吉安地区农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四)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推荐。按照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现聘人员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可以采取多退少报(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报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报一),或按核准高级岗位的3%的办法推荐申报高级职称。对我省各级涉及改革的事业单位,已完成改革的,按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组织推荐申报;尚未完成改革的,按申报人员原所在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组织推荐申报。 (五)鼓励各地开展特色产业职称评审。继续推广特色产业职称评审,鼓励指导九江、景德镇、萍乡、鹰潭、吉安立足服务本地特色产业,分别探索开展纺织服装行业、陶瓷工程、工业陶瓷、物联网、电子信息产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六)鼓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9]23号)规定,本科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并现仍在企业工作的人才,可不受初级职称“台阶”限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评审。 (七)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贯彻落实《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赣人社规[2020]3号),将贯通领域扩大到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等领域。 (八)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凡在我省开展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业绩成果、论文等条件可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职称评价改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6]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继续教育学时暂不作统一要求,由各设区市、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自行安排。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不作统一要求。 六、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员要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赣人社发[2013]27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19号)要求,诚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社保参保信息等能通过数据共享自动提取的,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申报人员上传个人材料应清晰准确,避免出现漏报、错报、未放指定位置等情况,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员自行承担。申报材料报至评委会后,原则上不再补充材料。 (二)用人单位要按照《江西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赣人发[2003]35号)要求,坚持评用结合、以用为本,充分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严格把好推荐关,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要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公平原则制定推荐方案,推荐方案应报主管单位备案。要切实履行好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按照“五个公开,一个承诺”要求,对职称政策、岗位职数和推荐名额、推荐方案、申报材料、推荐结果等五个方面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展,对单位职称推荐工作符合政策要求和对申报人员信息材料真实有效性的审核进行承诺。评审结束后,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载打印评审通过人员电子评审表,用印后存入其个人人事档案。 (三)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推荐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报信息是否准确完整、申报推荐程序是否规范、申报系列专业是否与岗位和从事专业一致。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体系。主管部门在推荐报送前,还须以适当方式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所属自主评审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自主评审单位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有效提升评审质量。 (四)评委会要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评审专业范围内,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章程》(赣人发[2002]11号)开展评审工作,制定评审方案,规范评审程序,创新评审方式,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实行封闭评审,执行回避制度,避免外界干扰,严格保密各种评议意见;坚持民主评议、独立评审,充分尊重专家意见。评委会组建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根据行业和专业特点,坚持以德为先,坚持服务发展,加大破“四唯”力度,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要加强评委库建设,按“扩大范围、改善结构、调优质量”要求更新充实评委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评审组织工作,逐项审查业绩材料,梳理汇总有效业绩提交评委会;合理安排评审时间,确保每位评委有充足时间审阅和评议材料;坚持评委随机抽取制度,严格按抽取的先后次序通知评委。各评委会评审方案应于开评前7天报省职称办批准,评审结束后应对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对职称评审工作加强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要广泛宣传各项职称政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大对违反职称政策与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落实通报批评、取消资格、记录诚信档案、宣布结果无效、暂停乃至收回职称评审权等惩戒措施。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任务顺利推进、圆满完成。要加强职称政策学习宣传,严格按照省统一政策执行,确保各项政策落地不走样、实施见实效;要完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强化责任追究,落实“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工作中放弃原则、不负责任、不执行有关规定、不按程序操作等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单位、部门责任,切实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 附件: 1.2021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 2.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28日 2021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
登录系统管理界面,自上而下创建所辖范围的下级组织机构(已创建的无需再创建)。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按下列规则分级创建 1.省职称办负责创建各设区市职称办、省直部门、省属单位(包括省属科研院所、省属高校、省属企业等)、省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省人才交流中心)、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赣单位组织机构账号; 2.设区市职称办负责创建各县(市、区)职称办、市直部门、市属单位(包括市属科研院所、市属学校、市属企业等)、市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市人才交流中心)组织机构账号; 3.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创建县(市、区)直部门、县(市、区)属单位〔包括县(市、区)属科研院所、县(市、区)属学校、县(市、区)属企业等〕、县(市、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交流中心)组织机构账号; 4.省市县各级直属部门负责创建所属单位组织机构账号,省市县各级直属单位负责创建所属单位组织机构账号。 二、民营组织机构按下列规则分类归口创建 1.民办高校高职账号由省教育厅负责创建; 2.民办技工院校账号由省人社厅负责创建; 3.民办中小学校账号由其注册核准机构的同级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创建; 4.民营医院账号由其注册核准机构的同级政府卫健部门负责创建; 5.民营企业账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创建。 创建组织机构一律使用单位全称(与单位公章一致),并确保准确无误。在创建组织机构的同时,系统自动创建了系统管理员账号,系统管理员账号为生成的组织机构编码。系统管理员负责创建下级组织机构和本级业务管理员,并为本级业务管理员分配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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