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3]2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24
摘要:本意见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和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报市上市办备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全文废止]

厦府[2013]28号             2013-1-24

  税屋提示——依据厦府[2016]36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21号),积极有效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2010年5月24日颁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0]194号)第三部分第(三)条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意见全文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明确上市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从2010年起每年有3-5家企业在境内上市;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上市公司家数比2009年翻一番,股票融资累计超过300亿元。

  二、完善服务机制

  (一)成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改制上市的规划以及企业改制上市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企业改制上市重大事宜。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上市工作目标责任制,把直接融资摆在与招商引资同等重要的位置,本着“一企一议”原则,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市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各项扶持措施。

  (三)开辟上市“绿色通道”。各区、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公开办事规则,兑现服务承诺,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高效、通畅、便捷的服务。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凡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一律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特事特办,效能办和上市办全程跟踪,限时办结。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企业帐物不符、财务报表不实、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共性问题,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灵活解决办法,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

  (四)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上市后备企业的条件是:

  ⒈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符合上市要求;

  ⒉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⒊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⒌有近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及初步方案。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部门举荐、上市办审核的办法择优遴选。

  (五)组织优质中介服务团队

  1.大力支持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大力吸引并支持境内外著名证券中介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分支机构,金融类中介机构可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9]399号)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参与我市企业改制上市。

  2.建立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受理本市业务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厦门市中介机构与部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试行办法》(厦委办发[2007]28号)的规定,凡是应当进入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信息系统的,应当进入该信息系统并到上市办办理备案手续。

  3.不断完善对证券中介机构的评价和监督机制。在市上市办备案的证券中介机构与我市拟上市企业签订上市等直接融资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上市办报备有关情况。市上市办跟踪评价证券中介机构在我市执业情况,建立证券中介机构在全市执业和诚信档案,供拟上市企业参考。

  三、实施政策扶持

  (一)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市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10万元补助。

  (二)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市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30万元补助。

  (三)对在厦门注册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5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人民币(含)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参照享受已出台的各项扶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进入厦门地区的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进入外地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上述奖励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年度核定拨付。

  上市公司获得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购置、建造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支出;引进人才的安家费、购房补贴、子女就学困难资助或者职工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出;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的奖励支出。

  (四)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的,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五)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区受益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扶持。

  (六)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对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中涉及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执行。

  (七)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除国家规定属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用地之外,优先办理报批手续。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优先纳入或者上报纳入重点项目盘子。对列入国家或者省市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八)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资格;优先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安排或者向国家、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九)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本市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地产工业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9]103号)精神,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十)政府采取补贴贷款利息或担保费用等方式,鼓励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和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为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十一)有明确上市时间表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上市后备企业,我市金融机构要优先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

  (十二)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引进人才,在户籍迁移、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具体扶持政策按照《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发[2006]39号)《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03]142号)、《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委[2008]7号)和《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厦委[2008]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接收外地毕业生,适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来厦多年已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人才入厦审批事项的通知》(厦人[2007]8号)等接受非厦门生源非师范类普通教育毕业生的政策规定。

  (十三)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中符合条件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台湾居民,可办理1至5年居留签注;外籍人员及其随行的配偶、父母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持Z字签证入境并能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

  四、其他

  (一)本意见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和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报市上市办备案。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0]194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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