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60号建议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增加“大病医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际上一些国家有医疗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我国在考虑纳税人实际负担、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了纳税人本人的大病医疗扣除范围。《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四章大病医疗相关规定明确,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病有所医”精神,体现个人生活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减税的重要举措。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根据前述规定,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的权限在国务院,您提出的“以家庭三代人的范畴来综合考虑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将大病医疗可享受扣除的范围扩大到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反映。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