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1]317号 2001-09-26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1号 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市反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对经营饲料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经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对范围内的饲料产品,不论生产环节还是经营环节,均免征增值税。对不属于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一律征收增值税。 二、各地、市、县国税局要加强对经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对经营企业销售的饲料产品必须凭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免税检验报告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并符合有关条件,方能审批免征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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