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8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衢市人社发[2021]108号 2021-11-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1〕25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26县人力社保支撑促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1〕22号)精神,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稳定,高质量建设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发展个体经济 (一)放宽市场准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仅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科学合理设置夜间经济、旅游景区、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经营区域,持续做好临时经营区域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柔性执法”。(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创业扶持力度。落实优化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及毕业10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担保贷款、税费优惠等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提供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重点人群及农民工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补贴。有条件的社区(村)整合优化综合服务设施、腾出空间,优先向重点人群提供。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三)拓展新业态就业渠道。推动电商新零售、移动出行、网络教育培训、远程办公、数字文旅、在线娱乐等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兼职就业创造条件。探索完善医疗等行业从业人员多点执业新模式,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范开展多点执业备案,积极推行医师电子化注册,为多点执业医师提供便利备案服务。依法放宽申请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培育直播电商基地,开展“村播计划”“美好生活浙播季”和“浙造好物”推广行动。(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新业态人才发展环境。深化新业态人才落户渠道,对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被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为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均可在我市城镇落户。全面落实租赁住房落户政策,逐步拓展户籍管理相关业务跨区域通办。针对新业态职业,开发相应培训课程,积极开展培训项目,提高新业态人员就业再就业技能,鼓励院校、培训机构、平台企业承接开发新职业标准、培训课程、评价规范等服务,推广职业培训券。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提高从业人员就业稳定性。在新业态人才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职业技能评价等方面给予支持,畅通快递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科学评价能力和业绩,对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快递工程技术人才,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新业态行业集体协商。市、县总工会组织应当引导快递、外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新业态领域行业人员成立行业工会,引导劳资双方就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劳动保障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市总工会、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就业 (六)促进非全日制就业重点行业发展。健全保洁绿化行业劳动定额和评价制度,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意外伤害险办理等纳入定额或评价内容,探索非全日制就业重点行业企业就业环境评价工作。鼓励城乡养老、托幼等机构增加就业岗位。增加短期服务公益性岗位设置,按规定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补贴。搭建劳务用工网上信息匹配桥梁,推动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探索建立新时代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强化建筑工人分级分类培训,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参与职业培训,提升建筑工人职业技能。鼓励家政服务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推进家政服务数字化建设工作。(市住建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给予非全日制就业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按个人参保最低正常缴费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 (八)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就失业管理服务,探索推广灵活就业人员承诺制就失业登记制度,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就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灵活用工服务专栏,建立健全灵活就业岗位信息库、人员信息库和线上求职招聘平台、线下灵活就业专场招聘平台的“两库两平台”,鼓励村级建立“零工市场”,培育零工经纪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免费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档案托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推荐就业、提供用工余缺调剂等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将有培训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各地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平台企业新业态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和监测统计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推进灵活就业用工多样化。用人单位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且原单位未限制的情况下,从业人员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可通过劳务外包、加盟协作和其他合作关系等形式,签订民事协议,合理确定权利和义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十)引导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非衢州市户籍人员须持有本市居住证),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同时或单独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机制,深化单险种工伤保险和补充商业保险“1+1”相结合的模式,新业态平台企业可为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新业态企业和其他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参加补充商业保险。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每家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用人单位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开展权利义务协商,合理确定服务时间、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解决纠纷。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要依法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权益保护。(市总工会、市人力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举措,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为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保障。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衢州市教育局 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衢州市商务局 衢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衢州市总工会 2021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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