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5]4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23
摘要: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自2005年5月1日起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5]46号       2005-04-23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积极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大力促进我省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努力确保地税收入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和不断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前提下的可持续增长,现就全省地税部门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奋发有为,把大力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在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的同时,积极支持经济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在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2004年全省地税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中第三产业收入比重已超过60%。当前,我省已进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综合实力增强越来越依赖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快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全面提升我省经济质量;有利于缓解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和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决策精神。

  1、各级地税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省局提出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要求的战略意义,主动把地税工作放在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之中来加以把握,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中来,将支持第三产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亲自抓研究,抓落实,把这项工作列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2、第三产业是地方税收的主要税源,对地方税收贡献率占三次产业之首,而现代服务业又在第三产业发展中居主导地位,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可以为地方税收增长提供广阔的经济基础,有效地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按照省财政厅党组提出的“三个三”工作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全局意识,奋发有为,坚定不移地把大力扶持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优化收入结构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指导思想,扎扎实实地落实到工作实践中,通过整合税收政策和征管资源,努力从地税工作上引导、促进第三产业在我省快速发展壮大。

  3、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要突出培育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这个重点,要大力促进对完善市场经济、配套产业升级、降低商务成本等关联性较强的服务行业。各级地税部门在支持第三产业发展时,必须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做到与宏观经济政策、地区产业战略相协调;与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相协调;与组织收入、优化结构工作相协调。

  二、优化政策,全面落实,积极为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1、扶持小型服务行业发展,壮大第三产业发展基础。全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自2005年7月1日起统一提高到5000元,以降低第三产业纳税人的税负。

  2、积极支持现代物流企业。深入贯彻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做好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运输工具等技术改造中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工作,经省经贸委确认,并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由其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3、培育、促进会展业发展。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自2005年5月1日起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4、大力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积极做好旅游企业国产交通运输工具等相关国产设备技术改造的投资抵免工作,经省经贸委确认,并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景点类旅游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资金照顾。

  5、积极支持金融业发展。对进入我省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等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照顾;支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6、鼓励吸引第三产业的大公司、大集团在我省落户。对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资金的照顾;对上述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如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7、落实文化体制改革各项举措,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促进“文化大省”建设。积极支持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支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对在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前已经进行事转企改制并列入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试点名单的企业,可从进一步改制年度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8、鼓励、促进文化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笫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9、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吸引技术人才,鼓励民间技术研发。对个人获省政府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扶持中介机构发展,促进全省现代市场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积极发展独立、客观、公正及规范运作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律师、公证、税务代理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要大力扶持,提高我省中介服务机构的竞争力,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1、鼓励技术创新,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让。进一步贯彻落实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认真落实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政策。

  12、积极支持科研体制改革,鼓励科研机构转制。对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省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13、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国内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战略构想,促进我省制造业向高技术、高附加值转移。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办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企业加速折旧。落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

  14、积极支持传统服务业升级改造。根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流通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国产设备,经省经贸委确认,并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连锁企业,可以由其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资金照顾。

  15、认真做好民营第三产业企业税收问题研究,大力促进我省民营第三产业发展,鼓励民营经济参与第三产业企业的改制、重组。在我省地税机关制定的各种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上,一律不得制定、实施歧视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和措施,对各种所有制纳税人一视同仁,为我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供良好制度环境。

  三、落实措施,提升服务,为第三产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1、继续加大力度推行网上办税。各级地税机关要以省局“一站、一话、一网”为龙头,努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无时空限制的立体式纳税服务体系,让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条件及具体操作程序,积极引导、帮助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权利;完善和扩大地税网上办税服务系统的办税功能,大力推广电子申报,提高办税服务水平。

  2、优化办税流程,推行“一窗式”服务。进一步完善“前台办理、后台支持”的办税机制,因地制宜地调整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提高窗口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各级地税机关要在规范管理基础上,继续优化办税流程,减少审核、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对于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各地要结合实际,努力做到手续从简、审批从快、期限从宽、优惠从高,提高服务效能。

  3、全面落实服务承诺制,实行限期、限时服务,提倡即时服务。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必须事先明确告知;要求纳税人补正材料的,必须一次性告知。同时,归并、简化各类表单,除已有的渠道外,拓宽纳税人免费获得各种表单的渠道。

  4、进一步完善地税征管信息系统,强化、规范数据录入管理,充分发挥数据集成优势,对纳税人已经依法申报的各种涉税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

  5、深入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切实落实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上位法没有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得随意设定审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同时全面告知各项后续管理措施。

  6、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优化纳税服务。辅导纳税人对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款,在纳税评估工作中,提醒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并促进其通过自查方式主动补缴税款,避免因违法而增加遵从成本。

  7、继续抓好税收政策宣传。利用网络、报刊、12366语音服务系统等多种载体,加强日常税收政策宣传;要在今年的“税收宣传月”中专题宣传现代服务业有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各种形式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

  四、依法治税,规范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地方税收法治环境

  1、正确处理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与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的关系,在规范中促进,在促进中发展。对我省重点发展的产业,各级地税机关要合理安排税收检查计划,避免重复检查。

  2、继续推行责成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税收稽查工作方法,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促进纳税人自查自纠

  3、对偷逃税收行为要依法查处,继续严厉打击利用开假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和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努力保持税收公平,建立和维护第三产业竞争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4、健全、完善税务行政救济制度。保持税务行政复议等救济渠道的畅通,有效发挥行政复议等解纠机制的作用,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严肃处理税务行政执法中侵害纳税人权益的行为。

  5、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税收法定权限。第三产业发展形式多、涉及面广,发展过程中会不断出现新的经济形式和新型业态。对第三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调研,慎重解释,及时反映,不得擅自越权确定。

  扶持第三产业发展需要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等多方面的努力,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省局工作意见,同时要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为我省第三产业发展作出地税部门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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