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农用塑料薄膜、农药产品在1990年内继续免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发[1990]3号 1990-01-1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1]2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1年06月04日起全文失效。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抓好今冬明春化肥、农药、农膜生产和收购的通知》精神,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1.对工业企业在1990年内生产的小化肥(包括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五氧化二磷、钙镁磷肥)继续免征产品税。 2.对工业企业在1990年内生产的敌百虫原粉、敌敌畏乳油、乐果乳油、“1605”乳油、甲胺磷、异稻瘟净、辛硫磷、杀虫双、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杀虫末、乙酰甲胺磷、除草醚等十四种农药产品,继续免征产品税。 3.对工业企业在1990年内生产的农用塑料薄膜继续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〇年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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