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工商个字[1987]290号 1987-10-28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自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一些地方来信、来电话反映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混乱,建议修改我局一九八三年《关于统一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用图章的通知》([83]工商133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这个通知已经不适应当前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经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7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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