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99]第12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05-14
摘要: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其他组成部分相同的,不宜简单认定为近似。如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虽然行政区划不同,在使用中引起公众误认,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依据注册在先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予以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1999]第122号             1999-05-14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外字〔1998〕第1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为:

  一、企业名称相同,是指两个企业名称完全一致。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即使其他部分完全相同,也不能简单认定为企业名称相同,要区分不同情况,个案处理。

  二、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其他组成部分相同的,不宜简单认定为近似。如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虽然行政区划不同,在使用中引起公众误认,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依据注册在先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予以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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