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京国税函[2003]546号 2003-07-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函[2004]3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报,本法规自2004年4月20日起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732号)转发给你们,相关征收机构在办理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时,应留存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车配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使用许可证》或其复印件。 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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