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9]306号 1999-11-08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二条废止。
一、银行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和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在税前据实扣除。未报经国税机关审核同意的装修工程支出,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报批方法如下: (一)需分期扣除固定资产修理费和装修工程支出的银行企业,必须在每年11月30日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二)每个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个年度只能累计报送一次固定资产修理费或装修工程支出要求分期扣除的书面申请。 (三)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工程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逐级报送地、州、市级国税机关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送省国税局审批。需报省国税局审批的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工程支出,必须在年度终了2年月内将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到省局,超过规定时限报送的,省局将不予受理。 二、我省汇总纳税银行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需由省级分行统一调剂使用的,省级分行应在当年11月30日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各成员企业可以按审核确认的比例,统一计算据实扣除;成员企业及其各级主管机构应在年度申报以前将省国税局审核确认的文本抄送主管国税机关;省级分行进行年度汇总申报时,应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后作纳税调整。未经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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