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函[2003]14号 2003-1-27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03]7号)要求,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务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税务发票领购簿(登记簿)工本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证”、“低保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方可免交费用。 三、本通知暂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市委、市政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此项政策落实到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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