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林业部门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基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办[1994]183号 1994-12-01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林业部门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基金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国税流字<94>第070号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林业部门直接向购买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基金(维简费),暂不征收增值税;但对木材公司等纳税人接受林业部门委托随同销售林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基金(维简费),应并入林产品的销售额中计算征收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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