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219号 1999-11-08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退税登记问题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从1999年11月1日起至2000年底,可从出口免税或出口退税两种方法中选一种执行,但仅能选择一次。凡选择“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方式的,须在1999年底前,持下列证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复印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老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等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二、关于办税员管理问题老外商投资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退税机关未培训发证前,办税员办理退免税事项,应提供《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和身份证,否则,退税机关不予受理。 三、关于退(免)税方式确认问题老外商投资企业不论选择何种退(免)税方式,均须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其征税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经批准后,确认其退(免)税方式。凡选择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的,按《通知》第一条 规定办理。各市、地国家税务局须在1999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已确认退(免)税方式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名单报省国税局。 四、关于退税申报、审核、审批问题 (一)实行“先征后退”方式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国税发[1994]31号文规定备齐有关退税单证按月填写《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和《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报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核并办理出口退税。 (二)实行“免、抵、退”税方式的老外商投资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的规定办理免、抵、退税按月预申报和按季汇总申报手续;主管征、退税的国税机关依此规定办理审核、审批、退库及调库手续。 (三)考虑到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刚刚起步,实行计算机管理的条 件尚不成熟,待出口退税管理机关开展电算化培训后,逐步推进出口退税的电算化管理。 五、关于出口退税清算问题老外商投资企业须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规定对上年度出口退税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退税机关将不再受理企业上年度的出口退税申请。 六、关于管理权限问题芜湖、蚌埠等10个市、地国税局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按省局下放的权限管理本地区老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其他7个市、地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管理;选择出口免税方式的税收管理仍维持现状。 七、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出口退税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 各级国税机关要利用各种形式,把这项政策尽快传达到每个老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做好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文明、高效、便捷的服务。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8日 关联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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