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5]1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造林和采伐作业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1-2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关于业机耕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承包造林作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由纳税人向造林作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税,各直属地税局审批,报省地税局备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造林和采伐作业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琼地税函[2005]13号        2005-01-24

  税屋提示——
  1.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废止第二条。
  2.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7年5月10日起,本法规第一款废止。
  3.依据琼地税函[2007]20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承包造林作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直属局和纳税人来函来电询问,对承包造林作业、采伐林木作业取得的收入是否该征收营业税,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部分废止]造林作业主要涉及整地、栽植苗木、抚育与管护林木等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的规定,造林作业属于业机耕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关于业机耕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承包造林作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由纳税人向造林作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税,各直属地税局审批,报省地税局备案。

  [条款废止]采伐林木作业(包括采伐、残材整理等)不属农业机耕范围,承包采伐林木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由纳税人向采伐林木作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月2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