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造林和采伐作业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琼地税函[2005]13号 2005-01-24 税屋提示——
1.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废止第二条。 2.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7年5月10日起,本法规第一款废止。 3.依据琼地税函[2007]20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承包造林作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废止。
最近一些直属局和纳税人来函来电询问,对承包造林作业、采伐林木作业取得的收入是否该征收营业税,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部分废止]造林作业主要涉及整地、栽植苗木、抚育与管护林木等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的规定,造林作业属于业机耕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关于业机耕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条款废止]采伐林木作业(包括采伐、残材整理等)不属农业机耕范围,承包采伐林木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由纳税人向采伐林木作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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