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纳税申报表使用范围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531号 1995-12-19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启用新版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确保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运作,原在12月12日市局局务会议上拟定启用的零散税收纳税申报表,由于时间紧迫,现决定仍改用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表。 二、建安营业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必须使用新版纳税申报珠和原印制的征收底册。各征收分局应据此建立完整的纳税档案。 三、个人出租房屋纳税人申报纳税时仍使用原各分局印制的纳税申报卡(或申报登记本)。除此以外,其他所有纳税人(含双定户和零散税收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都必须使用新版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 四、对个人缴纳车船税、印花税及时临时经营等零散税收纳税人,为减少浪费,在其每次申报时只发给一套(一式两页)申报表填写。 五、在申报表的使用中,如各分局发现申报表有不实用之处,请书面报告市局征管处或有关业务处室,以便及时修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