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1]531号 2001-05-14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11]1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出口货物免税的范围 (一)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年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二)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 (三)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四)承接另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贸企业委托来料加工业务的工缴费; (五)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的劳务收入。 二、出口免税审批管理程序 (一)企业申报 1、按月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于次月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在纳税申报表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栏。 2、按季审批 企业应于季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征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季度出口免税审批手续。在办理出口免税审批手续时,仍不能提供完整的出口货物单证的,应视同内销照章纳税。待补齐该批出口货物的单证后,再经经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批,予以退还该部分出口货物的已征税款。 3、年度清算 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经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上一年度出口免税的清算手续。清算完毕后,国家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免税申报。 (二)企业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1、季度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1)自营出口免税的申报资料 ①各月《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一式三联,见附件1); ②经海关编号并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③出口专用发票原件; ④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⑤所属期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⑥经管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免税申报资料 ①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原件; ②《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③出口专用发票原件; ④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⑤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退税的国家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复印件。 (3)收购货物出口的免税申报资料 企业收购货物出口申请出口免税时,除了提供自营出口申请免税所需资料外,还需同时提供: ①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允许收购货物出口的批准文件; ②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 (4)来料加工出口免税申报资料 ①《免税申报表》; ②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 ③出口收汇核销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④出口专用发票原件; ⑤经管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承接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委托来料加工工缴费的免税申报资料 ①委托方提供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由委托方向经管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或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免税证明”,应在委托加工的货物最终出口后向经管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A、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 B、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C、外方、委托方、受托方三方签定的加工合同、协议; D、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 E、出口收汇核销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F、填报“免税证明”(见附件2,委托方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时适用),该“免税证明”一式二联,经管国家税务机关加具意见后,一联委托方企业的经管税务机关留存,一联交委托方企业。 ②《免税申报表》; ③有关的收入明细帐及收入凭证; ④外方、委托方、受托方三方签定的加工合同、协议; ⑤经管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劳务收入的免税申报资料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或银行收付款通知原件; ③出口专用发票原件。 2、年终清算应提供的资料 (1)《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清算表》(附件3); (2)《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 (3)年度《利润表》。 (三)国家税务机关审核要求 1、季度审核 (1)经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提供的免税申报资料,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工作规程》进行严格审核,并在《免税申报表》上加具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单证是否齐全,《免税申报表》的填写是否正确;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与发票的金额是否一致; ③对不符合免税条件或出口发票金额大于出口报关单金额的货物,是否按规定征税; ④对来料加工免税的审核:如果出口报关单出口额只反映出口货物总值,未单列加工费收入,出口发票应分别列示出口货物所耗用料件及工缴费金额,对出口发票反映出口总值与关单一致、出口发票工缴费金额与外汇核销单金额一致、出口发票料件单价与合同一致的,才能免税。 (2)对已办理出口免税的货物,经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在出口报关单及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已免税”章。 (3)对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经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清单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将原件退还企业,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章。 2、年度清算的审核 经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提交的年度免税清算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兼营内销、退税出口、免税出口业务的企业,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能分开核算的有否按全年的免税销售比例清算须转入成本的进项。 (2)对企业清算申报的出口免税额应与1-12月的《免税申报表》、年度《利润表》核对,检查有否漏报、瞒报收入; (3)对出口单证不齐、未申报免税的出口货物有否照章征税; 清算结束后,各单位应在次年6月30日前将免税清算的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并同时附报《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清算统计汇总表》(附件4)。我局将对各单位的出口免税清算情况进行抽查。 三、违章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对出口企业免税的违章事项进行处理。 (二)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有关出口免税帐簿票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三)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不能在法定时间内提供出口产品免税的各项凭证、资料的,国家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免税手续并对其上述销售额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四)国家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擅自享受免税,或企业采购伪造、变造、涂改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免税的视同偷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见附件)(略) 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略) 3、《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清算表》(略) 4、《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清算统计汇总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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