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2003]171号 2003-8-27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3]76号)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纳税人临时到税务部门门征开票的,按照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执行,如果出租房屋等纳税人能提供按月发生应税劳务的协议、合同等书面材料并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按照按月纳税的起征点标准执行。 2、纳税人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营业税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3、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营业额分别确定起征点。 4、按月纳税的起征点包括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包括100元。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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