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日常纳税筹划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4
摘要:  一、引言   以前一位同事曾说过: 纳税多的会计不是好会计 ,我认为该观点有些偏见。难道中国纳税百强企业的会计都不是好会计,肯定不是。在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纳税数据已成为了衡量企业经济实力、取信于客户和社会公众...

  [例4]A企业销售甲产品给B企业,销售额(含税)为1170万元,并代B企业支付承运人C的运费30万元。

  方法1:由承运人C向A企业开具运输发票,A企业将运费并入销售额中。

  A企业账务处理:借:营业费用21.9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万元,贷:银行存款30万元;借:应收账款12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25.641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9万元

  A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1170+30)÷1.17×17%-30×7%=172.259万元

  方法2:由承运人C向B企业直接开具运输发票,A企业代垫。

  A企业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12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

  A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1000×17%=170万元

  通过比较会发现,将运费并入销售额比代垫运费要多缴2.259万元(172.259-170)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在现实操作中,有很多企业将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作为销售额,当然,这样操作比较简单,但是却享受不到税收的优惠。要降低税负,必须将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进行单独记账。现举例说明:

  [例5]甲公司为加强包装物管理,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部分押金,本月销售产品60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0万元。

  方法1:甲公司对包装物押金未进行单独记账核算,而是并入销售额。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712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608.547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3.453万元

  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600×17%+10÷1.17×17%=103.453万元

  方法2:甲公司对包装物押金进行单独记账核算。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712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6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万元,其他应付款10万元

  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600×17%=102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单独记账核算要比不单独记账核算少缴1.453万元(103.453-102)。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否则就算偷税。税法还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它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所以进行会计处理时一定要注意。

  (五)小小规模开税票,进项转出见税票

  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用专用发票。从而造成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不能计算进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但税法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一定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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