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326号 2000-09-04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6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收票证税收通用完税证和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式样与原有的税票式样完全相同,联次比原来分别增加了“存档”联,作征管档案资料。上述两种税票省局正在印制,于近期发往各地。 税收通用缴款书我省已停止使用,可使用现行的微机专用缴款书。 二、关于征免税专用章征免税专用章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按文件规定的刻制内容和刻制方法自行刻制,报主管机关留底存档备查。各地必须在9月底以前完成征免税专用章的刻制工作并分发至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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