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3]88号 2003-06-10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经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沟通、协商,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照企业所在地市级(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家各部委、各总公司所属企业,省直公司(中央级企业)所属企业,金融、保险、通讯等各沈阳分公司(相当于省级)所属企业通讯费用标准,由各驻沈机构、省级公司及相当于省级公司制定并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二)其它企业通讯费用标准,由市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同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