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规字[2001]3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重点费源和欠费大户监控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24
摘要: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月缴费额或累计欠费额在100万元(含10 0万元)以上的缴(欠)费大户实行省级监控。各地、州、市和县级监控级次由各地、市自行决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重点费源和欠费大户监控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规字[2001]3号          2001-9-24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通知》(云地税规字[2001]2号)的要求,现将全省养老保险费缴费企业实行重点费源和欠费企业监控台帐及季度报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文后,认真组织实施。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月缴费额或累计欠费额在100万元(含10 0万元)以上的缴(欠)费大户实行省级监控。各地、州、市和县级监控级次由各地、市自行决定。

  二、表一是监控台帐、表二是监控台帐季报表。两种台帐均可统计重点费源和欠费大户的情况。各地统计上报时要分别填制。

  三、征费台帐的建立、登记、分析和信息反馈,要有专人负责。

  四、征费台帐的管理工作纳入省局规费处2001年的目标管理工作考核。

  五、关于省局规费处对100万元以上缴(欠)费大户进行监控的具体程序为:

  1.请各地、州、市基金科或税政科按照附表一的要求将月缴费额或累计欠费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缴(欠)费大户逐户填制(数据填至9月底),并于10月25日前报送省局规费处。今后凡月缴费额或累计欠费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增缴费单位,请在次月15日前按表一要求填报。

  2.表二是表一的跟踪监控季度台帐,各地、州、市按季分户填制报送,此表的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末次月10日前报送。

  六、本文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规费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2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