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重点费源和欠费大户监控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规字[2001]3号 2001-9-24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通知》(云地税规字[2001]2号)的要求,现将全省养老保险费缴费企业实行重点费源和欠费企业监控台帐及季度报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文后,认真组织实施。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月缴费额或累计欠费额在100万元(含10 0万元)以上的缴(欠)费大户实行省级监控。各地、州、市和县级监控级次由各地、市自行决定。 二、表一是监控台帐、表二是监控台帐季报表。两种台帐均可统计重点费源和欠费大户的情况。各地统计上报时要分别填制。 三、征费台帐的建立、登记、分析和信息反馈,要有专人负责。 四、征费台帐的管理工作纳入省局规费处2001年的目标管理工作考核。 五、关于省局规费处对100万元以上缴(欠)费大户进行监控的具体程序为: 1.请各地、州、市基金科或税政科按照附表一的要求将月缴费额或累计欠费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缴(欠)费大户逐户填制(数据填至9月底),并于10月25日前报送省局规费处。今后凡月缴费额或累计欠费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增缴费单位,请在次月15日前按表一要求填报。 2.表二是表一的跟踪监控季度台帐,各地、州、市按季分户填制报送,此表的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末次月10日前报送。 六、本文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规费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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