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减免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农字[2001]15号 2001-2-19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按省政府令第10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规定》的要求,省局对契税减免税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契税减免税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同时抄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其余事项仍按《云南省契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契税减免税管理。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把握减免税政策,从严审批;对其他单位和部门越权办理减免税的,要坚决制止;对其他单位和部门要求地方税务机关违反规定办减免税的,要拒绝执行,必要时报告上级地方税务机关。 地(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契税减免税审批工作的指导,开展必要的检查监督工作。省局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工作。 三、为便于纳税人尽快办理产权证书,要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要做到迅速、及时、准确,提高工作效率。 四、各地要做好契税减免税审批的衔接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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