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农字[2001]15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减免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19
摘要: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把握减免税政策,从严审批;对其他单位和部门越权办理减免税的,要坚决制止;对其他单位和部门要求地方税务机关违反规定办减免税的,要拒绝执行,必要时报告上级地方税务机关。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减免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农字[2001]15号           2001-2-19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按省政府令第10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规定》的要求,省局对契税减免税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契税减免税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同时抄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其余事项仍按《云南省契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契税减免税管理。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把握减免税政策,从严审批;对其他单位和部门越权办理减免税的,要坚决制止;对其他单位和部门要求地方税务机关违反规定办减免税的,要拒绝执行,必要时报告上级地方税务机关。

  地(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契税减免税审批工作的指导,开展必要的检查监督工作。省局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工作。

  三、为便于纳税人尽快办理产权证书,要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要做到迅速、及时、准确,提高工作效率。

  四、各地要做好契税减免税审批的衔接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2月1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