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3]218号 2003-10-24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并加强与当地地方税务局的联系和配合。 二、《公告》由各省辖市国税局统一印制并及时发放到所属县(市)局、分局,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必须在2003年11月1日前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三、各地在贯彻《公告》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汇总并向省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0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