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查处偷逃车辆购置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2005]111号 2005-10-19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陆续发现购车人利用虚假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在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这表明,在新车上牌过程中,存在专门利用虚假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偷逃车辆购置税的犯罪团伙。为了尽早打掉伪造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的团伙,减少国家税款损失,省公安厅和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查处偷逃车辆购置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查处偷逃车辆购置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查处偷逃车辆购置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公安厅 2005年10月19日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查处偷逃车辆购置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了打击利用伪造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偷逃税收的违法犯罪活动,减少国家税款损失,省公安厅和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05年10月15日开始,集中一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查处偷逃车辆购置税的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此次专项行动是自2001年元月1日开征车辆购置税以来,国税部门第一次对车辆购置税进行税收专项检查,也是省公安厅和省国家税务局组织的第一次全省性联合检查行动。省公安厅和省国税局成立了以尚武、陶东元、王洪宪同志为组长,魏伟、王季华、张铁牛同志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级公安、国税机关也要相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本次税收车辆购置税专项行动中,各市州公安、国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严格执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减少国家税款损失。 由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具有跨部门管理的特点,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又具有面广、点散、跨区分布的复杂情况,加之部分车购税纳税人在缴纳车购税和上牌时由代办上牌人员代办,使得专项行动工作量和难度增大,尤其是取证工作的量大且要求高。各地公安交警、经侦、国税征收、稽查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在检查中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以对税收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饱满的热情,圆满完成此次专项行动工作。 二、工作重点 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为打击制造、出售、使用伪造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违法犯罪活动,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为追缴偷逃的车辆购置税。 三、工作步骤 本次税收专项行动涉及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国税稽查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公安经济犯罪侦查处(队)等四个职能部门,各部门应按照分工,相互配合,紧密合作,共同完成本次专项检查。 第一步:调取档案。各地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调取2001年元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止的新车上牌档案,按月填写《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附表一),随同电子文档一并传递给同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第二步:稽核比对。各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将同级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填写的《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与同期新车纳税档案进行稽核比对,查询已登记注册上牌但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辆信息,并将此信息填写《车辆购置税比对不符纳税人情况明细表》和电子文档(附表二)。 第三步:信息传递。各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将《车辆购置税比对不符纳税情况明细表》及电子文档传递给同级稽查部门查处。 第四步:调查取证。各地国税稽查部门收到车购办传递的明细表后,应立即和同级公安经侦部门联系,并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公安经侦、交警部门根据现有档案查找车主,并对车主进行询问,询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车辆上牌的过程(如果是代办上牌的,要提供代办上牌单位或人员),2、如何取得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的副本;国税稽查部门应审核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的真伪,并负责追缴偷逃的车辆购置税。 第五步:打击处理。公安部门负责对制售使用伪造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犯罪分子的打击;国税部门负责追缴偷逃的车辆购置税,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填写《利用伪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上牌检查情况统计表》。 如果各地发现公安交管局车辆管理所、车购税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和犯罪分子内外勾结的情况,应立即向省公安厅和省国家税务局汇报,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从2005年10月15日开始至2005年11月15日结束。2005年11月20日前,各地公安、国税机关分别向省公安厅、省国税局报送本次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中除了本次专项行动的情况,还要对目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提出相关建议。在专项行动中如发现重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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