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4]34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高新技术企业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认定和审核管理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16
摘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新产品研究开发单位申报广东省新产品计划时,通过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汇总,向省科技厅申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高新技术企业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认定和审核管理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4]346号        2004-12-16


各市地方税务局、科技局:

  根据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277号)精神,从2004年起,省地税局不再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审核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由纳税人按照规定自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为保证政策的落实和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审核

  从2004年起,高新技术企业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由省科技厅单独审核认定,省地税局不再参与其认定审核及下发名单。省科技厅每年下发认定企业(包括考核合格、整改和取消资格名单以及变更名单)或项目名单,同时抄送省地税局备案。各地方科技部门接到文件后以相同方式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备案。

  二、申报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将各项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软盘)报送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新产品研究开发单位申报广东省新产品计划时,通过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汇总,向省科技厅申报。

  三、执行程序

  (一)地税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不作为审批事项后,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仍按照目前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政策,由纳税人自行享受有关税收减免税政策和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二)享受上述有关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承担单位,属于首次认定或通过年度考核认定后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享受该政策时,应提供科技部门认定证书、批件等有效证明材料(详见本通知第四点)以及纳税申报材料。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不予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应从被认定或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当年度起开始或停止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真实性要认真核实,发现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当地科技部门联合将名单层报省地税局和省科技厅,并说明相关不符合条件情况。由省地税局会省科技厅核实真实性后作出处理(有关资格、项目认定权限属于市有关部门负责的,则由有关市地税机关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处理)。经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享受了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回当年度已减免的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申报材料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或考核合格和限期整改文件);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④更名文件(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提供);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要求向地税部门提供的材料包括:①省科技厅下发的《许昌一、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名单》;②已批准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③新产品研究工程技术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4);④新产品技术开发费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⑤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开支项目明细表;⑥更名文件(如新产品研究开发单位发生变更时提供);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

  1、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略)

  2、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3、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所得税项目申请表(略)

  4、新产品研究开发工程技术人员名单(略)

  5、新产品技术开发费汇总表(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16日

  附件2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和经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三)年销售收入1500万(开发型500万)以上,自主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含技术性收入)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四)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且上年度的销售利税率不低于10%;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5%(开发型8%)以上;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年以上;

  (七)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开发型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和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八)有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人员和机构,已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九)有严格和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等管理制度;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具有从事相关行业的经验和开拓创新的精神;

  (十)企业的注册经营年限10年以上。

  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中,本省不同地区或行业的企业认定条件将赋予不同的权重,通过评分法进行认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