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2]436号 2002-06-17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2年0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总局发文第一条废止。
一、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的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直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不需按股权比例计算;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两者股权合计达不到50%的,仍然可以按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规定的期限执行。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每年7月份要对转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股权比例进行年审核实,如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附件:粤国税发[2002]11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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