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6]197号 1996-07-10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1996年7月份起,以下税收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一)(二)(略)详见本期XXX页一、征管范围的划分。 二、(略)详见本期XXX页――XXX页三、由于上述一、二点的税收征管分工,相应要求纳税人配合做好如下工作: (一)纳税人应分别向省、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另行通知。 (二)纳税人应分别接受省、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即:金融、保险企业的金融保险专业发票,上述运输企业的运输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管理;涉及其他地方税的发票,由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三)纳税人应按上述征管分工分别向省、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的税收,纳税人应在今年八月一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有关纳税事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之一13楼,邮编:510080,联系电话:7784232转1302、1306(营业税)、1310(投资税)。 向广州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各税的申报期限、申报方式和缴税形式、国库帐号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应自觉接受省、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这次省、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调整一定程度上给纳税人增加一定些事务,请予理解、支持、配合,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在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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