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地主税务局关于职工技协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粤工总技[1996]87号 1996-05-13 各市、县(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 粤工总实[1996]9号文件转发《关于全国总工会企业执行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1点中的"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是指新办的技术服务业。这些新办的技术服务业享受2年优惠政策期满后,与原有的职工技协服务机构一样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五)点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地主税务局 1996年0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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