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函[2013]21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14
摘要:社会办三级医院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每年按照上一年度纳税额的40%予以奖励。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府函[2013]217号            2013-11-1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的若干规定》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4日

市规划国土委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委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扩大医疗资源的有效供给,满足我市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三级医院。“十二五”期间,重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华为片区综合医院、沙井片区综合医院、平湖片区综合医院、龙城片区儿童医院等4家三级医院。

  (二)社会资本举办的现有三级以下(不含三级)医院改建或扩建为三级医院的。

  上述医院以下简称“社会办三级医院”。

  二、举办条件

  (一)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项目资本金比例最低为40%。

  (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举办者的项目资本金证明文件。)

  (二)拥有三级医院管理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国内三级医院;

  2.国际知名医院管理集团;

  3.国内外知名医学院校;

  4.与上述机构联合组建医院管理团队的其他投资者。

  (由市卫生计生委审核举办者的医院管理团队资格。)

  (三)根据医疗市场供求情况,承诺提供不低于50%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支持措施

  (一)社会办三级医院用地优先纳入我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享受医疗用地地价优惠政策。

  (由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竞买资格,市规划国土委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

  (二)社会办三级医院通过城市更新拆除重建方式建设、其医疗用地纳入开发建设用地范围的,不计入城市更新用地移交率,可一并协议出让,并享受医疗用地地价优惠政策。

  (由市规划国土委核定医疗用地面积和地价。)

  (三)社会办三级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按照每床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由市卫生计生委核定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数,市财政委核定奖励金额。)

  (四)社会办三级医院为本市参保人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每门诊20元/人次、每住院60元/床日的标准进行补贴。其中,儿科类按上述标准的1.3倍执行,康复科类按上述标准的1.1倍执行。补贴标准根据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变动等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由市卫生计生委每年会同市社保局核实基本医疗服务量,市财政委核定补贴金额;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委调整基本医疗服务补贴标准。)

  (五)社会办三级医院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每年按照上一年度纳税额的40%予以奖励。

  (由社会办三级医院提出申请,市卫生计生委核实汇总,市财政委核定奖励金额。)

  (六)社会办三级医院取得市级医学重点学科资格的,在学科建设周期内纳入全市医学重点学科绩效考评体系,按照每年每学科70万元的标准享受医学重点学科财政补助政策。

  (由市卫生计生委核实重点学科资格,并负责绩效考评;由市财政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核定补助金额。)

  (七)社会办三级医院取得三级乙等和三级甲等资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奖励。

  (由市卫生计生委核实资质,市财政委核定奖励金额。)

  (八)社会办三级医院经核定后,开业即可享受医保定点资格。

  (由社会办三级医院在开业一个月前提出申请,市社保局根据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综合评估核定。)

  (九)社会办三级医院甲、乙类医疗设备的采购优先使用配额。

  (由社会办三级医院提出申请,市卫生计生委优先上报和配置。)

  (十)鼓励社会办三级医院引进名医。引进的市外在职名医按照深圳人才政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引进退休名医的激励机制,符合人才认定标准的,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由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建立名医专家库,并会同市财政委研究制定引进退休名医的政策措施。)

  (十一)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三级医院建立合作关系,支持我市公立医院医技人员到社会办三级医院定期服务,服务所得按照医技人员、医技人员所属公立医院和所服务的社会办三级医院之间的协议进行分配,并依法纳税。

  四、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