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扶持“9.21”特大洪灾受灾纳税人复产自救若干税收措施的公告[全文废止]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10-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一、货物和劳务税方面 (一)一般纳税人因受到暴雨、水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可不作非正常损失处理,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受灾纳税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未达到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未达到3000元的,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未达到2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对纳税人因受到暴雨、水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固定资产、存货和在建工程损毁、报废的,在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简化受灾企业资产损失审批手续。对受灾企业报来的资产损失实行“特事特办、优先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10日内,完成相关资产损失审批。 (三)降低受灾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的受灾企业,其应税所得率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该行业最低标准执行。 (四)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进出口税收方面 优先办理受灾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缓解受灾企业的资金压力。 四、申报征收方面 (一)根据个体“双定户”受灾情况,及时调整纳税定额。 (二)对因灾损毁、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给予补发税务登记证件,并免收工本费。 (三)因受灾严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或者退(免)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四)纳税人因受到暴雨、水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发票管理方面 对因灾造成发票遗失的纳税人,免收刊登“发票遗失声明”的费用。 六、纳税服务方面 开设“受灾纳税人办税绿色通道”,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方法,为受灾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 七、本公告适用范围是遭受“9·21”特大洪灾袭击的26个乡镇(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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