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6]69号 2006-05-10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应及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界定应税范围,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二、目前CTAIS软件暂无法进行新增应税品目的税种登记,各分局先进行手工登记,待CTAIS2.0上线后再进行电脑录入。 三、电子申报软件中将增加《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两个表格。 四、纳税人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的,应当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抵扣税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税务机关在对原件和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抵扣凭证上的金额(数量)与纳税申报表中的当期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应进行实地核实。 五、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的专用发票。 六、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按照文件的要求设置抵扣税款台帐。 各单位应结合财税[2006]33号文件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并于5月25日前将开征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流转税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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