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税发[2008]205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对临时经营户开具发票征收税款工作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24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国、地税联合征管,规范对临时经营户开具发票征收税款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对临时经营户开具发票征收税款工作的通知[部分废止]

宁国税发[2008]205号      2008-12-24

  税屋提示——依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4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三条中“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如下:
序号 行业 预征率
1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4%
2 制造业 1-75%
”作废。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地税联合征管,规范对临时经营户开具发票征收税款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征收方式

  (一)对临时经营户在代征单位申请开具发票的,实行即开统征方式,所有应征税费由国、地税机关统一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代征单位人员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征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然后再开具发票,未缴纳应征税费的,代征单位不得开具发票。

  (二)有条件的地区,各区(县)主管地税局可委派人员在国税各办税厅设立地税征收点,征收临时经营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临时经营户申请代开发票的,国、地税征收人员分别征收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后,国税部门再行代开发票。

  三、[部分废止]税款计算

  增值税=开票金额/1.03×3%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1%

  个人所得税=开票金额×预征率

  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如下:

  序号 行 业 预征率

  1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4%

  2 制造业 1.75%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规范临时经营户税款征收工作,是国、地税加强协作,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强化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国、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精心组织,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要加强内外培训和宣传,明确联系部门和人员,加强沟通,保证工作的稳步开展。

  (二)国税办税厅内的地税征收人员负责即开统征地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注重收集反馈纳税人信息,主动化解征纳矛盾,自觉履行文明创建和行风建设各项要求。国税办税厅应积极为地税征收人员提供工作便利,配合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国税办税厅内的地税征收人员须服从国税办税厅统一管理,遵守国税机关的工作制度和作息时间,不得脱岗,并对地税征收点的票证、征管资料承担保管责任。

  (四)委托代征单位代征人员应按征收管理规定代征税款,并按国、地税税款入库的要求,分别解缴入库。严禁混淆税种、混淆级次、混淆入库等行为发生。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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