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衢地税发[2007]1号 2007-1-8 直属分局、衢江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完善印花税预征办法,现将印花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各分局要重视和加强对这类应税凭证的征收管理。 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请及时调整税种鉴定中的税目和税率。 三、调整“应税合同金额占比”,工业调整为100%,商业调整为80%。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