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0]48号 2010-09-30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动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不偏离,坚持为社员服务方向不改变,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和重组,创新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和市场竞争力;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到2015年,力争全省入社农户占总农户数的4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成员生产总量的80%以上;培育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000家,年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0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的2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和经营实力明显提高,在建设现代农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全面实施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建设(以下简称“五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工商登记、组织机构、股金设置、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盈余分配、成员账户设立等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经营权、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各地要组织开展以“五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快规范化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并建立复评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从2011年起,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10个以上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各市从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30个以上市级示范社,省从市、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200个左右省级示范社,推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要求各级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为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某一区域的示范社。 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与重组 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产权联合为手段,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积极研究探索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建设的途径,提升组织化水平,力争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 四、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机制 积极引入承包制、经济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等,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开展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包装和品牌、统一产品销售等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和注册农产品证明商标、名优农产品商标等,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并引导品牌资源整合。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出去”战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建立生产基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促进农产品销售。 五、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培训纳入全省“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百万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分期分批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培养,选送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到专业院校进行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着力建设一支懂合作、善经营、会管理、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队伍。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会)列入农业技能培训基地,承担农民培训任务。全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实施“专家进社”服务行动计划,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等合作。 六、营造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服务和相关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营业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领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分别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或非成员收购自产农产品及销售自产农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各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市、县财政要设立并努力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开展农业服务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网络、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建设以及开展资金互助、风险救助、信用贷款担保试点、贷款贴息等方面补助。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财政支农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拓展农产品市场。 (三)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鼓励聘用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选择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工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党团组织关系等服务。从2011年起,每年推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岗位500个,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省财政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连续两年经费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优化金融信贷等服务。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实施“便农支付工程”,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服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对于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给予利率优惠。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开展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试点。支持和引导农业担保机构优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各级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予以优先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快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保险服务。工商部门要加强登记材料审查,在注册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绿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一站式服务。 (五) 落实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性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使用农地面积千分之五规模控制,视作设施农用地,由县(市、区)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供电企业应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桑、茶、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 (六)减免有关规费。对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凡属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对大学毕业生牵头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战略举措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会同林业、渔业等部门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规划,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制定和认定实施工作。各级林业、渔业等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和产业发展情况,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供销社要积极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国土资源、工商、质监、商务、科技、环保、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金融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政策,加强协作,优化服务,共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0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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