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4]5号 1994-09-15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年退还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委托市、地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年退还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对按季预退税款的,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年终清算。 三、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退税情况上报省国税局备案。 附件:国税发[1994]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0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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