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税地函[2009]140号 2009-07-06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日益频繁,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要求建立内部控管机制,规范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同时,要做好对内学习、对外宣传工作,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3]226号)的规定,积极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密切协作,将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作为信息交换与共享的重要内容,定期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信息,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强征管,堵塞漏洞。 三、结合征管实际,积极开展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对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实收资本变动信息和出资人变动信息的核查,全面掌握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成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相关信息,健全和完善档案,实施底册或电子台账动态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从中发现的偷税、逃税、少缴税款事项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高度重视保密工作。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各级地税机关有保密义务,要专人负责,不得外泄、不得用于非税方面。 附件: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07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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