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及管理,提高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有关规定,我署制定了《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022年8月11日 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及管理,提高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和管理。 前款所称管理人,是指符合《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经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可并纳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三条 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取、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与管理人名册相关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一)确定管理人资质,制定管理人评审标准; (二)组织开展申报、评审、确认、发布等工作; (三)对管理人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四)组织开展管理人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 法律、会计、金融等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为管理人名册编制及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管理人名册包括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个人破产案件办理需要,确定管理人规模,分批编制管理人名册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机构,申请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二年以上(含二年); (二)拥有十名以上(含十名)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 第七条 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取得专业资质后连续从事相应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经所在机构推荐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八条 机构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不予纳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执业证书或者专业资质; (三)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纪律处分未逾三年; (四)因妨害破产程序受到人民法院处罚未逾三年; (五)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调查; (六)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未逾三年; (七)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应当通过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等发布管理人名册编制公告。公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途径及截止期限; (三)评审程序及评审标准; (四)管理人履职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编制公告要求,明确申报类别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进入管理人名册初审程序;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应当按照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要求一次性补正全部材料。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协助接收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管理人名册初审小组,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人进行评分,差额形成管理人名册初审名单。 评审标准由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基本情况、专业能力、办理破产成本、履职便利程度、履职计划、表彰荣誉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管理人名册初审名单进行表决或者综合评审,形成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条件成熟且确有必要的,评审委员会还可以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会可以由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等组成,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七人。 第十三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将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通过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提供相应线索或者材料。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方式反馈异议提出人。异议成立且申报人确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不予纳入管理人名册。 第十四条 公示期结束后,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确认并形成管理人名册,通过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等予以发布,并送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 管理人名册自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发布管理人名册时,可以同时发布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履职情况等信息,为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提供便利和参考。 第十五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管理人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办理个人破产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其任职资格: (一)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人职责; (二)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调查; (三)累计三次被人民法院采取更换管理人措施; (四)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被评定为不合格;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的其他情形。 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的期限为一年,因接受审查调查被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的,期限至有关审查调查结束之日止。有关期限届满或者审查调查结束且管理人不存在违纪违法情形的,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恢复管理人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注销或者被吊销相关执业证书或者专业资质; (三)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纪律处分;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机关处理; (五)因妨害破产程序受到人民法院处罚; (六)累计三次被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 (七)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单位提出、指定其为管理人人选或者辞去管理人职务; (八)累计三次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被评定为不合格; (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十)申请退出管理人名册;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为应当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管理人不符合《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主动向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报告。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管理人资质条件进行抽查检查。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发现管理人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管理人被暂停任职资格或者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对管理人名册进行调整或者标注,并通报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 第十九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管理人进行考核评价,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有关考核评价具体办法,由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或者个人,是指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法律、会计、金融相关职业资格的个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名册管理办法》)的背景 试行个人破产制度是中央授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的事项之一。2021年3月1日,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国内首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深圳率先在国内构建起“法院审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个人破产办理体系。制定《名册管理办法》具有以下意义: 1.规范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推进管理人制度改革 根据《条例》规定,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管理方面,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履行“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等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条例》在国内首次将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职能赋予政府设立的机构。由于个人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内容、履职要求与企业破产管理人不尽相同,照搬现行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相关制度欠缺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个人破产案件办理实际。为此,在《条例》有关个人破产管理人资质及名册编制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下,有必要制定《名册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人资质,规范名册编制相关的申报、评审、公示、发布、动态管理等活动,推进管理人制度改革。 2.加强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夯实个人破产办理新机制 管理人在案件办理中承担着债权审查、财产调查、破产财产分配、监督执行等多项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强化事务管理的重要依托。名册编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是加强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的必要条件。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将依据《名册管理办法》开展有关工作,遴选出一批符合办理个人破产案件需要的优秀管理人,推进管理人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夯实“四位一体”个人破产办理新机制。 二、《名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管理人资质条件 《名册管理办法》依据《条例》规定,管理人名册包括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 1.机构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机构,申请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二年以上(含二年);(二)拥有十名以上(含十名)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个人管理人。参考国内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的经验做法,实行个人管理人与机构管理人挂钩机制。《名册管理办法》规定: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取得专业资质后连续从事相应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经所在机构推荐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3.禁止入册情形。根据《条例》并参考相关规定,《名册管理办法》明确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不予纳入管理人名册:(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执业证书或者专业资质;(三)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纪律处分未逾三年;(四)因妨害破产程序受到人民法院处罚未逾三年;(五)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调查;(六)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未逾三年;(七)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管理人名册编制流程 《条例》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和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稳步推进个人破产案件办理和破产事务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目前个人破产案件呈现申请需求旺盛、立案审查严格等特点,管理人名册规模应与个人破产案件办理需求相适应。为此,《名册管理办法》规定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分批编制管理人名册。 1.发布名册编制公告。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启动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应当通过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等发布管理人名册编制公告。公告包含下列内容:(一)申报条件;(二)申报材料、途径及截止期限;(三)评审程序及评审标准;(四)管理人履职要求及相应责任;(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接收和审核申报材料。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接收管理人名册申报材料,并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进入管理人名册初审程序;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应当按照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要求一次性补正全部材料。 3.管理人名册评审。《名册管理办法》设置了初审和综合评审两道流程规范及保障名册编制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1)初审。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制定评审标准,成立初审小组对申报人有关基本情况、专业能力、办理破产成本、履职便利程度、表彰荣誉、履职计划等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差额形成管理人名册初审名单。 (2)综合评审。形成初审名单后,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管理人名册初审名单进行表决或者综合评审,形成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条件成熟且确有必要时,可以采用笔试、面试等方式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审。 4.管理人名册公示。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将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通过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提交相应线索或材料。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反馈调查结果。异议成立且申报人确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不予纳入管理人名册。 5.管理人名册发布。公示期结束后,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确认并形成管理人名册,通过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等予以发布,并送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管理人名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关于名册动态管理 为提高管理人专业素养,加强管理人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有必要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为此,《名册管理办法》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除名的具体情形: 1.暂停任职资格。《名册管理办法》明确以下五种情形应当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一)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人职责;(二)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调查;(三)累计三次被人民法院采取更换管理人措施;(四)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被评定为不合格;(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的其他情形。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的期限为一年,因接受审查调查被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的,期限至有关审查调查结束之日止。 2.除名。《名册管理办法》明确以下十一种情形应当予以除名:(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二)注销或者被吊销相关执业证书或者专业资质;(三)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纪律处分;(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机关处理;(五)因妨害破产程序受到人民法院处罚;(六)累计三次被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七)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单位提出、指定其为管理人人选或者辞去管理人职务;(八)累计三次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被评定为不合格;(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申请退出管理人名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为应当除名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服务便利措施 1.为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提供便利。债权人参与管理人选任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重要指标,也是《条例》赋予债权人的重要权利。《名册管理办法》规定,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发布管理人名册,可以同时发布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履职情况等信息,为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提供便利和参考。 2.管理人业务培训。深圳是全国首个正式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的城市,大部分机构、个人没有办理个人破产案件经验。为此,《名册管理办法》建立管理人培训制度,由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对编入名册的机构、个人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申报常见问题的说明 9月30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布了《关于开展<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的公告》。自10月8日以来,接到了各相关机构、自然人的问题咨询。现就常见问题进行说明。 一、关于申报材料编写及提交 问:初审材料包括哪些?评审材料包括哪些? 答:初审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相关团队负责人申报入册个人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响应《公告》附件1各评审项目的材料、附件3有关申报表格、附件4和佐证材料。 评审材料:包括《履职计划书》、响应《公告》附件2各评审项目子项的材料及附件4。申报机构可根据申报材料组织情况,在上述材料之外增加相应表格及说明材料,以更清晰地反映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性。除《申报表》外,附件其他表格仅供参考,其他材料及表格格式自定。 《履职计划书》应按如下要求编写:①《履职计划书》应按《<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综合评审项目及标准》(附件2)要求编写,内容应一一响应评审项目并按评审项目顺序编排;②相关内部制度、团队负责人稳定性承诺书(附件4)、管理人报酬及破产费用测算证明材料等需独立于《履职计划书》正文,但均应在《履职计划书》正文作简单介绍;③管理人报酬及破产费用测算还应详细列出具体的成本(开支)项目;如申报机构有担任个人破产管理人经验,可将履行个人破产管理人职责中相关合法票据作为报酬及破产费用测算证明材料。 问:初审、评审材料如何编写、装订、提交? 答:(1)初审、评审材料按照公告申报材料顺序编排,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申报表项目顺序依次排列,随附在申报表之后; (2)建议申报机构对初审、评审材料双面打印,分别制作目录并编制页码,分开装订并用文件袋等分装; (3)初审、评审材料应一并提交且不能分批提交,除经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要求补正外,任何情况下不接收补交材料。 问:是否需要到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答:不需要。因疫情防控需要,原则上通过快递方式提交纸质材料和全套电子材料光盘,可以使用邮政EMS,也可以选择其他快递公司。确实需要到现场提交的,应事先沟通约定具体时间,并按照有关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做好防疫。 通过快递方式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应当同时将经签字盖章的全套申报材料电子文档(扫描成PDF格式,不留密码,无病毒,不压缩)发送至公告规定的电子邮箱(pcsglb sf.sz.gov.cn),否则视为申报无效。补正材料也应遵循上述要求。 二、关于申报主体、团队及成员 问:自然人本次可否申报编入《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 答:不可以。 问:符合条件但住所地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外的机构能否申报? 答:可以。 问:不在现行有效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能否申报? 答:可以。 问:在本市现行有效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有意担任个人破产管理人,此次是否需要申报? 答:需要申报。 问:团队成员中的每个人是否都必须具备相关执业资格? 答:是。取得执业资格证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可以计入团队成员,但尚未取得执业资格证的实习律师等不计入团队成员数量。 问:申报机构最多可以申报几个团队?如何理解团队负责人和总负责人? 答:申报机构可以申报一至三个团队;只申报一个团队的,仅指定一名团队负责人即可。申报二个或三个团队的,才需要分别确定团队负责人和总负责人,总负责人应从申报的团队负责人中指定。 问:相关评审项目证明材料有哪些? 答:(1)章程。申报机构有章程的,应按《公告》附件1要求提供章程复印件;无章程的,可提交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申报机构决策、执行、监督等内部治理的法律文件,比如有效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2)《公告》附件1中“执业年限”是指机构执业年限。相关证件能体现机构执业年限的,可不另行提供执业年限证明。 (3)《公告》附件1中“机构规模”,申报机构可以提供由其所属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从业人数证明。申报的破产办理团队成员一般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社保和执业证复印件;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供其社保缴纳证明、本人执业证复印件。 (4)《公告》附件1中“表彰荣誉”中的“表彰奖励”是指与机构、团队成员有关且属于专业领域的表彰奖励,需要提供政府部门、行业自律组织颁发的有关证书。 (5)《公告》附件1中“履职能力”中关于“承担兼并、重组、改制、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等专项服务”证明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委托书及业务办理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作脱密处理),申报的团队成员应当在相关合同、委托书以及经委托方确认的工作成果中体现。 三、关于履职能力申报及计分 问:团队负责人业绩有哪些要求? 答:申报机构团队负责人必须有附件1“履职能力”评审项目所列相关业绩,并且其业绩数量占本团队申报业绩总量30%及以上。 问:团队成员在其他机构的相关业绩能否作为申报机构业绩? 答:申报机构的从业人员为申报团队成员的,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在其他机构从业形成的相关业绩,可以作为申报机构业绩,但原从业机构不可以将其作为申报的团队成员或使用其业绩申报。比如甲从a机构转到b,b机构可以将甲纳入团队成员并使用其业绩申报,a机构不能将甲纳入团队成员也不能使用其业绩申报。 问:团队负责人或者成员在实习期间办理的企业破产、个人破产的相关案件能否作为业绩申报? 答:可以。 问:《公告》附件1中所指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物权纠纷、银行卡纠纷等案件范围如何确定?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执行。 问:怎样证明破产重整案件重整成功? 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书,一般可认定重整成功。但出现重整计划不能执行的,不能按重整成功申报。 问:《公告》附件1中“履职能力”评审项目可计分的典型或者优秀案例是否仅限于企业破产或者个人破产类案件? 答:“履职能力”所列各类业绩属于典型或者优秀案例的,均可计分。 问:本机构办结的破产衍生诉讼能否作为机构业绩进行申报?如何计分? 答:破产衍生诉讼不可以作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等业绩,但可算作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的业绩,按照每1案件计0.2分。 问:团队成员接受委托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业绩应如何填写? 答:可填写至附件3《申报表》“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或者承担兼并、重组、改制、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等专项非诉业务的数量”项下。 问:如团队成员承担兼并、重组、改制、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等专项服务中包含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时应如何填写? 答:团队成员承办的专项服务中既包括诉讼业务也包括非诉业务的,原则上按一个专项服务填写并计分;如一个专项服务中包含的诉讼案件超过5个的,可以不按专项服务填报计分,填写至“本机构办理案由为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物权纠纷、银行卡纠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等案件数量(件)”项下,按每1案件计0.2分,但不可以为了获取重复计分,同时申报专项服务和破产有关的纠纷。 问:《公告》附件3《申报表》“是否在有效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内”分数如何填写?填报的各项业绩是指申报团队业绩还是整个执业机构全部业绩? 答:“是否在有效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内”分数不需要填写。填报的各项业绩是指申报团队业绩。 问:团队负责人或成员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企业破产、个人破产案件如何填报及计分? 答:在“本机构办理案由为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物权纠纷、银行卡纠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等案件数量(件)”栏目填写,按照每1案件计0.2分。 问:《公告》附件3《申报表》“行业自律组织关于申报机构是否存在上述负面信息的认证意见”如何提供? 答:行业自律组织包括破产管理人协会、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律组织可在《申报表》相应栏目出具认证意见,也可以另行提供认证文件。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认证意见未覆盖申报所需的全部负面信息的,未经认证的部分由申报机构自行出具承诺书。 问:申报机构团队成员业绩清单如何填写? 答:可以按照团队负责人业绩清单的格式增加团队成员业绩清单表格,团队负责人业绩和团队成员业绩分别填写。 问:申报多个团队时初审自评分数怎么计算? 答:申报多个团队的,各团队业绩分别计分,取各团队平均分为该评审项目的申报机构得分。比如机构A申报甲乙两个团队,甲团队得45分,乙团队得35分,则以平均分40分为申报机构得分。 四、其他 问:申报编入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是否需要笔试、面试? 答:本次入册申报不设笔试、面试。初审、评审过程中,市破产署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申报机构团队负责人进行面谈。 问:申报机构申报入册后是否可以由其他人员担任团队负责人?是否可以将业务交给分支机构办理?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将总部从业人员作为团队负责人或团队成员申报? 答:(1)申报机构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不得擅自变更、增加或减少团队负责人; (2)申报机构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不得将业务交给分支机构办理; (3)分支机构不可以将总部从业人员作为团队负责人或团队成员申报。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022年10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