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晋0703刑初85号 张某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26
摘要:被告人张某雷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598249.91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晋0703刑初85号

  发文日期:2021-11-22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晋0703刑初85号

  公诉机关: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雷,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住河北省武安市。2020年4月10日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原太谷县公安局)上网追逃,该于2020年4月14日到河北省武安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平遥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华杰,山西泰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刑辖3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以太检二部刑诉(202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晋0703刑初2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雷不服该判决,于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晋07刑终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2020)晋0703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26日以太检一部刑变诉(2021)Z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雷及其辩护人徐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原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雷与他人合谋,由他人提供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利用购票企业的供货制造虚假的资金流从某安钢铁控股集团特钢有限公司、某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生铁,生铁由张某雷在武安销售给生铁贩子,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开往山西、河北、山东等地的购票企业。

  1、2019年9、10月份,张某雷与贾某某(另案处理)合谋从某安钢铁给山西某散热器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率13%,税额1598249.91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被认证抵扣,税额313762.66元。贾某某提供购票企业,张某雷联系某安钢铁给贾某某提供合同样本及开票需要的资料清单,贾某某根据受票的企业需要开票的金额制作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张某雷,购销合同上的购方为山西某散热器有限公司等企业,但实际货物被张某雷卖到了河北省武安市的商家手中。为制造虚假资金流,张某雷将购销合同货款全款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额转入贾某某的银行卡,贾某某再转入受票企业控制的私人银行账户,受票企业通过公户转入某安钢铁控股集团特钢有限公司、某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公户。在开好发票后,张某雷邮寄给贾某某,贾某某将价税合计金额10%开票费用转账给张某雷。

  2、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张某雷与他人合谋从某安钢铁给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昌邑市爱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昌邑市围某机械厂、潍坊某特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率为13%,税额1920015.56元。为制造虚假资金流,张某雷将款转入他人的银行卡,由受票企业操作将款通过受票企业公户转入某安钢铁控股集团特钢有限公司、某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户。货物被张某雷提走卖到武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上述四家企业得到并认证抵扣。

  3、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张某雷与他人合谋从某安钢铁控股集团特钢有限公司、某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河北宁晋县鑫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率为13%,税额3842405.01元。虚假资金流及货物流的手法同上,货物被张某雷提走卖到武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河北宁晋县鑫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得到并认证抵扣。

  张某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6076183.2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雷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雷适用了认罪认罚制度并变更了起诉,变更起诉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19年9、10月份,张某雷与贾某某(另案处理)合谋从某安钢铁给山西某散热器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率13%,税额1598249.91元。贾某某提供购票企业,张某雷联系某安钢铁给贾某某提供合同样本及开票需要的资料清单,贾某某根据受票的企业需要开票的金额制作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张某雷,购销合同上的购方为山西某散热器有限公司等企业,但实际货物被张某雷卖到了河北省武安市的商家手中。为制造虚假资金流,张某雷将购销合同货款全款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额转入贾某某的银行卡,贾某某再转入受票企业控制的私人银行账户,受票企业通过公户转入某安钢铁控股集团特钢有限公司、某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公户。在开好发票后,张某雷邮寄给贾某某,贾某某将价税合计金额10%开票费用转账给张某雷。给山西某散热器有限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证抵扣。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雷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发回重审期间,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雷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雷对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后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徐华杰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一、张某雷主观上没有故意。张某雷借用其他企业的名义开票,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逃税的目的,没有给国家造成危害。二、张某雷是从犯。贾某某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张某雷没有抵扣税款的故意,如二人是共同实施了犯罪的故意,本案的提议者是贾某某,获利抵扣税款的是企业或贾某某,张某雷在这里没有获利没有违法所得,根据刑法的规定属于从犯。三、张某雷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当庭选择认罪,并且当庭向法庭陈述以后不干这样的事情,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依据相关规定,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可以对其进行从轻处罚。五、结合当事人当庭的供述及案件材料依据认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后,辩护人徐华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新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9、10月份,被告人张某雷与贾某某(另案处理)合谋从某安钢铁控股集团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特钢)、某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集团)为山西某散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祁县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县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率13%,税额1598249.91元。贾某某提供购票企业,被告人张某雷联系某安钢铁给贾某某提供合同样本及开票需要的资料清单,贾某某根据受票的企业需要开票的金额制作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张某雷,购销合同上的购方为山西某散热器有限公司等企业,但实际货物被张某雷卖到了河北省武安市的商家手中。为制造虚假资金流,被告人张某雷将购销合同货款全款,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额转入贾某某的银行卡,贾某某再转入受票企业控制的私人银行账户,受票企业通过公户转入某安特钢、某安集团公户。在开好发票后,开票单位根据张某雷提供的从贾某某处接收的地址邮寄给贾某某,贾某某将价税合计金额10%开票费用转账给张某雷,被告人张某雷非法获利约1389248元。给山西某散热器有限公司虚开的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证抵扣。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定案的证据有:

  1.某安集团及安徽某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昌)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某、祁县鼎某营业执照及一般纳税人认定材料

  证明:2019年10月10日核准某安特钢名称变更为安徽某昌。某法定代表人为赵某1;祁县鼎某法定代表人为曹某某。以上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某安特钢、某安集团与某、祁县鼎某签订购销合同情况

  证明:(1)某安特钢与某:2019年9月9日,产品为生铁,数量为1000吨,金额为276万元,不含税总价为2442477.88元;2019年9月16日,产品为生铁,数量为1000吨,金额为278万元,不含税总价为2460176.99元;2019年9月24日,产品为生铁,数量为1000吨,金额为281万元,不含税总价为2486725.66元;(2)某安集团与某:2019年10月9日,产品为生铁,数量为1000吨,金额为280万元;(3)某安集团与祁县鼎某:2019年10月15日,产品为生铁,数量为1000吨,金额为278万元。以上购销合同金额(价税合计)共计1393万元。

  3.某安集团提供的受票单位磅单

  证明:(1)某磅单:2019年9月13日至10月13日,实发数量为3986.6吨,出库金额为835万元、2760506.8元;(2)祁县鼎某磅单: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19日,实发数量为1000吨,出库金额为277.8万元。

  4.某安集团提供的货款支付及退款情况(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收款通知单、回单、收据、退款申请单、审批单及付款回单)

  证明:(1)某:2019年10月10日,贷方280万元,借方2762480元,贷37520元。2019年9月10日至29日,贷方835万元,借方835万元,平;(2)祁县鼎某:2019年10月17日至22日,贷方278万元,借方278万元,平。

  5.涉案资金流向表、交易明细、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

  证明:张某雷将购销合同货款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额转入贾某某的银行卡,贾某某再转入受票企业某、祁县鼎某控制的私人银行账户,受票企业通过公户转入某安特钢、某安集团的公户。在开好发票后,贾某某将价税合计金额10%开票费用转账给张某雷。

  对涉案人员自公安部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调取情况,已刻录光盘。

  6.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

  证明:(1)已认证抵扣的发票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2020年1月8日出具情况说明及发票认证情况。其中票号xxxxx872认证相符,税额313762.66元,为某安特钢开具给某散热。(2)未抵扣增值税发票情况(含开票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某(3份):xxxxx881,价税合计278万元,税额319823.01元;05833742,价税合计2842678.4元,税额327033.8元;xxxxx069,价税合计2762480元,税额317807.43元。祁县鼎某(1份):xxxxx073,价税合计278万元,税额319823.01元。以上增值税发票税款合计为:1598249.91元,抵扣税额为313762.66元。

  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证明:公安机关对贾某某手机内的涉案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含张某雷与贾某某、贾某某与赵某、赵某1、武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贾某某联系张某雷为某、祁县鼎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雷将价税合计金额转给贾某某,贾某某再转给某赵某2、祁县鼎某曹某1,通过某、祁县鼎某向某安特钢、某安集团付款(价税合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某安钢铁邮寄给贾某某后交给某、祁县鼎某,贾某某将价税合计金额的10%转给张某雷。

  8.韩某与张某雷的微信聊天截图

  证明:张某雷询问某打款账户情况。

  9.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信息

  证明:被告人张某雷的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

  10.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证明:数据显示,2020年4月10日,张某雷被上网追逃,2020年4月14日登记为投案自首。

  11.武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

  证明:2020年4月14日9时,张某雷主动到我队投案自首。

  12.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

  证明:该案系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

  13.证人韩某的证言

  证明:其任安徽某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某安集团出纳,两公司其实是一个公司,办公地点都在霍邱经济开发区,办公楼及办公职能科室合并在一起。两公司主要经营钢铁冶炼、生产棒材、线材、生铁等。其与张某雷之前是其同事,张某雷个人与两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但他代表企业和公司有往来。客户向企业购买产品的业务流程是:客户先和企业业务部门营销中心接洽,签订购销合同,先往公司公户汇入货款,其收到货款后开具收据,并将收据交给营销中心,后营销中心按客户要求发货。大昌主要使用徽商银行霍邱支行,开户行在霍邱,还有浦发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开户行在合肥集团,某安集团主要用中国银行霍邱支行,开户行在霍邱。刘某是其公司营销中心的员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财务部会计开具的,是每笔业务结算清楚后会计按实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的名称及地址、金额都是营销中心提供的,如果客户所交货款有结余,由营销中心打申请,财务部核算完毕,领导签字后,财务部按营销中心申请中的退款账户汇入货款结余。2019年9月17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是其和张某雷的聊天记录,是张某雷往公司公户汇入货款和其咨询的聊天记录,公户17时大额系统关闭,其告知张某雷提前支付。其微信号是用手机号188××××6060注册的微信,昵称是韩某,微信号:×××is;张某雷微信昵称:大浪淘沙,微信号:×××96。

  14.证人刘某的证言

  证明:其任职于某安集团营销中心销售主管,某安集团和安徽某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一个公司,办公场所及职工都是一回事,某安钢铁主要生产螺纹钢、盘螺、钢坯、生铁、炼钢铁等。其对接的企业为河北新金、新兴铸管、洪熔钢铁,烧结矿销售对接企业为文安钢铁公司、鑫汇钢铁。张某雷与该厂有业务往来,张某雷是公司销售部处长张琦介绍的,说张某雷需要购买生铁,然后让其和张某雷进行对接。张某雷和其谈好价格后通过微信发送企业的营业执照、开票资料,其就张某雷提供的企业信息制作合同起草好合同后,微信发给张某雷,张某雷在合同上盖好企业印章及签字后发给其,然后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张某雷按合同要求将货款汇入公司公户,公司财务部收到货款后通知其下订单发货,其告诉张某雷可以提货,并将订单告诉张某雷,张某雷将提货的车牌号发到有其、公司开票员、过磅员、张某雷的微信群里后,张某雷就派车来公司提货。张某雷以山西清徐一家,山西祁县,山东、河北的具体几家企业签合同,没有企业委托书,其实就是二道贩子。张某雷提走货后,货款结算完毕后,该公司销售部通知财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就是合同签订的企业。其给张某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都是按张某雷地址邮寄,但是也有张某雷派人来取。张某雷向其购买了大约几千吨生铁。

  15.证人朱某的证言

  证明:张某雷贩铁,其给张某雷接车、拿磅单。其告诉司机卸货的流程,卸完货后司机把磅单给其,其再把磅单给张某雷。有时大车司机给其装车磅单,和卸车磅单不是一个单位。张某雷贩铁是用一些企业的户头,相当于这些户头企业和用铁的钢铁厂签订合同,铁贩子们把铁送到用铁企业取得磅单后再和户头企业结算,户头企业再和用铁企业结算。张某雷发消息时会给其发户头企业和车号,其告诉大车司机进厂卸车过磅时报张某雷提供的户头,磅单的供货企业就开成户头企业。张某雷给普阳、裕华、新金、兴华送过铁。铁的来源确定有安徽某安钢铁的,因为其给他找过车,还有山西飞翔、山西某华。因为其联系的是铁贩子,其给他们接车,张某雷可能用过万之弘、金捞、漯河市昌禄鑫这些户头。张某雷贩到武安的铁有面包铁和废钢。

  16.同案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某散热器厂和祁县鼎某有限公司要拉某安特钢、某安集团的铁,其一直做的铁生意,两个需铁公司的会计就问其某安钢铁公司的销售联系方式,关于合同和开票的事,因为其和他们认识,其是帮忙联系一下他们双方的生意,关于转账的事其想不起来了。其没有联系双方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听厂里的人说是某安的铁不错,他们有真实交易,这些票不是虚开的。(问:你的6228×××××××5账户,转给张某雷6228×××××××2账户1389248元,分别是在2019年9月28日转给272732元,2019年9月28日转给277000元,微信转账1000元,共278000元。2019年10月23日转给284628元,2019年10月25日转给554248元。以上五份的开票金额是13892480元,正好是10%。这是为什么)这个想不起来。其名下的6228×××××××5账户一直是自己使用。(问:你的6228×××××××5账户收到赵某26228×××××××2账户114485元,分别是2019年9月29日收到284280元,2019年9月30日收到286430元,2019年10月29日收到57396元,经过与你转给张某雷的转账金额计算,差价正好是开票价税合计金额的3%,是否从中赚取0.3%的利润)不是,这是其从交口天玛铁厂给山西某散热器有限公司拉铁付其的铁款。

  17、被告人张某雷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2020年4月14日第一次讯问笔录)太谷县公安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把其列为网上逃犯,其主动来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其没有虚开过发票。2018年,其从网上认识贾某某,2019年9月份左右,其开始从贾某某手中购买生铁运输到武安市再销售给个人。其购买贾某某的生铁时没有带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从贾某某处购买大约有几百万元的生铁。支付是手机银行转账,其账号是农业银行,收款也是通过银行转账到其这个账户。

  (2020年4月14日第二次讯问笔录)其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来公安局澄清一下。贾某某说安徽某安有个钢铁公司有炼钢铁,其与他谈好价格,其就用农行卡给他转账,其只是给贾某某打款和接收炼钢铁,没有和某安钢铁公司发生过生意往来,也从来没有见过某安钢铁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贾某某卖给其的炼钢铁其都卖给了武安当地的铁贩子。贾某某说某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卖给他的,不是事实。其之前从贾某某手中买过不含税的铁,某安钢铁公司是其找的,公司销售铁必须带票,只有找上要票的企业才能从厂里买出铁来。贾某某说他有公司能定铁,还是跟以前一样不带票卖给其。贾某某对某安公司不信任,以手头没有那么多钱为由,让其把铁款带票全款打给他。后来铁是其从某安公司拉走了,卖给武安本地铁贩子,某安公司把增值税专用发票邮给贾某某后,其就向贾某某要上了带票和不带票之间的差价。

  (2020年7月13日第三次讯问笔录)其微信号是用131×××××××6手机号注册的,昵称是“大浪淘沙”。其名下就一张农业银行卡,是其在操作使用的。其除了清徐、祁县之外就没有用过其他企业从某安钢铁买过铁,铁贩子把钱打到其使用的农业银行卡上。

  案件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有:

  1.某安钢铁控股集团特钢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散热器有限公司签署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付款指令明细信息复印件、银行汇款回单复印件、某安钢铁公司销售磅单复印件、学栋暖气片公司磅单复印件

  2.某安钢铁控股集团特钢有限公司与祁县鼎某有限公司签署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网上银行电子补充凭证

  3、武某提供的增值税票复印件

  4、国家税务总局祁县税务局出具的证明

  证明:经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查询,祁县公安局提供祁县鼎某公司进项税发票18份,其中有7份进行报税抵扣;经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查询,祁县公安局提供祁县某源机械公司进项税发票13份,其中有9份进行报税抵扣;经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查询,祁县公安局提供祁县某兴机械综合加工厂进项税发票8份,其中有4份进行报税抵扣。

  5.调取证据通知书、抵扣发票统计表、发票明细

  证明:某四张发票xxxxx872、xxxxx881、xxxxx069、xxxxx742已全部抵扣。

  6.证人赵某的证言

  证明:(2021年3月4日)我经营的企业名称是山西某散热器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是赵某,赵某是我的女儿,但实际控制人是我本人,公司的地址在太原市清徐县××乡××村××路××号,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暖气片、电采暖设备、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热水设备、通用机械设备、环保设施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铸件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赵某2是我妻子,她在某散热器有限公司负责财务工作。我认识贾某某,他的小名叫贾某杰,男,年龄大概40多岁,是清徐县人,他常年做卖铁的生意。2019年贾某杰自己来到我公司找到我想要卖给我公司铁,我们就是这样认识的。认识以后贾某杰给我公司卖过几次铁。赵某2有一张卡号为6228×××××××2的中国农业银行的卡,是我妻子在使用。清徐散热器有限公司与河北某安钢铁有限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贾某杰拉到我厂里的铁就是从河北某安钢铁集团拉回来的,贾某杰当时说的,还说开票也是开的河北某安钢铁公司的票。2019年9月份、10月份,贾某杰给我妻子赵某2的账户转账8笔,共计639万元,我解释不了是什么钱,得问我妻子了。在贾某杰将钱转给我妻子后,我的某散热器有限公司的公户转账给河北某安钢铁有限公司公户809万元,是贾某杰卖给我铁,应该是我给贾某杰付款,为什么反而是贾某杰给我妻子打款,这我也解释不了,得问我妻子。我公司转给河北某安钢铁公司公户的钱是铁款。我公司与河北某安钢铁有限公司有购销合同、过磅单、发票。根据合同与实际支付河北某安付款的数量不相符,我也不知道是什么情况。我公司和河北某安钢铁公司实际发生过交易,但是我不认识张某雷。我公司与河北某安钢铁公司不存在没有发生实际交易虚开票的情况。我妻子在2019年9月29日、9月30日、10月29日分别给贾某杰打款共计1144585元,我也解释不了是什么钱,你们问我妻子吧。从河北某安钢铁公司购买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是:2019年9月28日的发票,金额是278万元,票号是xxxxx881;2019年9月24日的发票,金额是2727321.6元,票号是xxxxx872;2019年10月20日的发票,金额是2842678.4元,票号是xxxxx742;2019年10月22日的发票,金额是2762480元,票号是xxxxx069。一共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13%,税额分别是319823.01元、313762.66元、323274.34+3759.46元、317807.43元。上述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部抵扣。

  (2021年3月9日)我今天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主动来公安机关说明一下关于我向贾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2019年3月份,在一次饭局上朋友介绍我认识了贾某某,一开始大家都叫贾某杰,后来我才知道他大名叫贾某某,贾某某说他是送铁的,他认识我后,知道我是某散热器有限公司的老板,他跟我说想给我厂里送铁了,我说是可以,只要价格合适就可以,但是我和贾某某一直没合作,到了2019年9月份的时候,我就问贾某杰能不能开点发票了用于抵扣,贾某杰说可以开票,开始和我说的是13%的税点,后来他说是给我优惠点,最后税点商定为11.5%,在2019年年底,我分四次向贾某杰购买了一千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是一百多万元,开票的厂子是安徽某安钢铁厂。

  每次都是贾某某垫资将除去税点的钱转到我妻子赵某2的账户,然后贾某某从某安钢铁厂给我拿回来购销合同或者微信给我发过来我打印出来,我在上面加盖我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形成合同,之后就是付款,我的妻子赵某2把钱通过某散热器有限公司的公户给某安钢铁厂的公户转账,贾某某这样就形成了真实的资金流,有了资金流贾某某又从某安钢铁公司开具出足量的磅单,让我公司的磅房按照他给的磅单对照也开出相对应的磅单,造成我们发生过实际交易的假象,其实就是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查处。我和某安钢铁公司签过3次合同,分别2019年9月9日签订第一份,合同编号是,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第二份,合同编号是,2019年9月24日签订的第三份,合同编号是。我向贾某某购买了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张是2019年9月24日,票号为xxxxx872,价税合计是2727321.6元,税额是313762.66元;第二张是2019年9月28日,票号为xxxxxx881,价税合计278万元,税额319823.01元;第三张是2019年10月20日,票号为xxxxx742,价税合计2842678.4元,税额是327033.8元;第四张是2019年10月22日,票号为xxxxx069,价税合计2762480元,税额是317807.43元。上述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我与某安钢铁厂没有发生过实际交易,就是贾某某给我用某安厂的名义开过票。偶尔贾某某会零星给我送点铁,但是是很少的一部分,具体这部分铁是不是从某安钢铁购买来的我不清楚。我知道我妻子赵某2和贾某某转过账,但是卡号我记不得。我不认识张某雷,贾某某没有给我介绍过他从某安开票是通过什么人,贾某某给我开了四张发票,签过三次合同,我没有给贾某某介绍过其他公司企业开票。之前我说不清楚开票的事情是担心受到处罚。

  7.证人武某的证言

  证明:(2021年1月18日)祁县鼎某有限公司位于祁县××镇××村,公司成立于2014年底,当时注册法人为武某,即我本人,公司注册1000万元,主要生产铸铁下水管道等铸铁管件,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公司会计使用两年多了,叫王某1,手机号:182××××,祁县城内人。祁县鼎某有限公司与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2015年的时候,是我主动找过去和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谈的业务,当时要过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铁渣、面包铁等。当时和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的王某2接触的。一直就是我直接接触了,购买铁后,所有的增值税票都是我对接办理,用增值税票办税是我办理的。关于涉及祁县鼎某有限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由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及某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票号为:xxx涉及税额2085814.02元共18张增值税票,上述税票是否全部抵扣,我也记不清了,以税务局那里的为准吧,即使抵扣也是我办理的,一般就是在厂里电脑上就办理了。上述18张增值税票所对应的实体交易全部是真实交易,货全部到了我们祁县鼎某有限公司了。祁县鼎某有限公司与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合作时,增值税票就是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王某2给办理了,有时我直接过去取,有时大车上就给我捎回来了。关于从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给祁县鼎某有限公司拉货的车辆都是相互联系了,也不固定,哪的车也有。我认识贾某某,他是清徐倒铁的。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与祁县鼎某有限公司合作过程中,贾某某给我们招呼的拉一下铁。曹某某不认识贾某某。贾某某没有给祁县鼎某有限公司开过增值发票。我加的贾某某的微信了,我还有一个微信号,那个微信号加的贾某某了,贾某某的微信名记不清了,我的那个微信号早不用了,也记不得微信号了。根据我以前的微信号与贾某某聊天记录体现,我与贾某某谈论合同以及打款和开票的事,我不知道,我也忘了。我个人和公司与贾某某银行卡有交易情况,曹某某的银行卡我不知道。祁县鼎某有限公司从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及某安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体现在开具发票业务全部都是真实交易。关于祁县鼎某有限公司收货的手续当时都跟的了,当场对账了,那些单据就不保存了。但电脑里有记录了。关于涉及祁县鼎某有限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由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及某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票号为:xxxxx的18张增值税票的购销合同是我亲自办理的。祁县鼎某有限公司与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及某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过程中,我个人没有使用过曹某某个人银行卡,一般就是对公账户交易,其他我不清楚。关于我和曹某某的分工,曹某某就管沈阳那边,祁县这边我管,也就是祁县鼎某有限公司主要我管,我管的包括买铁、生产。每年祁县鼎某有限公司产值8000多万元。产品一般销售太原、西安、杭州、武汉等地。原材料主要是溜溜铁、面包铁,采购主要集中在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还有乌鲁木齐那边的等地的,有时也是根据价格买铁,但和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长期合作。截止目前,祁县鼎某有限公司与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做过的业务值大约1亿多元,都带的增值票了,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是国企。

  (2021年3月11日)我工作单位在祁县鼎某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是曹某某,我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占公司34%的股份,曹某1占33%的股份,曹某某占33%的股份,公司地址在祁县××镇××村,经营范围是铸铁、管件铸造等。公司是2015年1月份成立的,我名下还有一家祁县鼎某管业有限公司,地址也在某村,法人是我,主要经营管件铸造。我认识贾某某,他的小名是贾某杰,他是清徐县人,他主要是贩铁的,跟他认识有好多年了。我的祁县鼎某有限公司与贾某某2015、2016年有业务往来,主要就是贾某杰往我厂内送铁,但是2016年之后就不送了。贾某杰有自己的车队,我有时候也用他的车队拉铁,这就是我们之间的交往。祁县鼎某有限公司向安徽某安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15日的时候进购过1000吨的炼钢铁,含税单价2780元,金额2780000元。是贾某杰给我介绍的安徽某安钢铁控股有限公司。贾某杰也给我发编号为xxxxx22的合同来,而且安徽某安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也给我邮寄回合同,我公司签订了合同后又给安徽某安钢铁控股有限公司邮寄回去了。钱是在签订合同之后几天里我给转账的,2780000元我全额支付了,但是分几次我就记不清楚了。我是以公司的公户给安徽某安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公户转账的。安徽某安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给我送货用的车哪里的都有。我应该有这些车的过磅单了。安徽某安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给我开了2780000元的票,税款是319823.01元,票号xxxxx071。曹某1是股东,也去公司了,但是不参与管理,曹某1是太谷人。我的公司和安徽某安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的这笔2780000元的交易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货物全部拉到了我的厂内。刚才我说假话了,其实我就是让贾某杰虚开票来,是贾某杰给我从中操作的,我通过公司账户把钱转给安徽某安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就是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然后给安徽某安钢铁控股有限公司转账,之后贾某杰再通过个人账户转到曹某1账户上达到资金回流的情况,据我了解我订购的这批货物肯定是发生了交易但是是安徽某安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和别人发生的,票是我用了,我没有实际收到货物。这张安徽某安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给我开的发票我没有抵扣。贾某杰没有通过山西某华铸造有限公司给我公司虚开过增值税发票。我和山西某华铸造有限公司有真实的交易,至于资金回流情况可能是别人装了我的货,我装了别人的货导致了我们互相支付钱的情况。我知道新兴铸管集团武安铭泰物流,和新兴铸管集团没有资金回流现象,我记不清了。

  8.证人王某的证言

  证明:(2021年1月25日)我叫王某,曾用名王某1,2018年6月去的祁县鼎某有限公司当会计至今。祁县鼎某有限公司位于祁县××镇××村。公司法人代表曹某某,基本没见过曹某某,实际负责人武某,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公司主要生产铸铁管,用于排水管使用,年产值约5000多万,年缴税70-80万左右,纯利润每年情况不一样,今年约50多万。我在祁县鼎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开票和报税,做账。开票就是祁县鼎某有限公司出售货物后给人家买主开票,关于祁县鼎某公司生产原料进货开票,一般是由武某拿回票来,给了我,我拿上这些增值税票办税抵扣。从我到祁县鼎某有限公司上班后,武某给过我进行抵扣的票,记得的主要就是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的增值税票、新疆的,其他记不清了。祁县鼎某有限公司入库出库负责人是谁我也不知道,我就是武某叫我时,我才去厂里办理一下,一般我不去厂里。关于我办理抵扣的发票货物是否拉到祁县鼎某有限公司了我不知道。关于购买原材料付款打款事宜是负责人武某操作了。有关我办理过的抵扣增值税票入账了,账目都在武某手中,我就是给人家记一下。关于购买原材料履行购销合同事宜我不知道怎么签订的,但武某拿回来给我时,见过购销合同。关于祁县鼎某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的增值税票全部是武某给我的,其他人没有。我一般不去厂里,即使过去也很少遇见送原材料的货车到祁县鼎某有限公司,也不关注这个。我所拿的武某给我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我只知道合同和票以及银行流水都有了,觉得手续正常,具体是不是真实交易得问老板武某。我不认识贾某某,不认识曹某1。公司出纳也不知道是谁。

  9、同案贾某某的供述

  证明:(2021年1月22日)我叫贾某某,又名贾某杰,联系电话:138××××。微信名:诚信赢天下。我个人有两张农行卡,其中一张尾号为6515的,另一张农行卡记不清尾号了,还有一张为建行卡,尾号记不清了。我主要就是给祁县鼎某有限公司、祁县某源机械有限公司、祁县某兴机械综合加工厂拉过铁。我给上面三家公司一般是从文水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拉的铁,就是他们谈好价格,我派车过去将铁拉到这些企业,主要挣个运费,就是用我的车辆拉的,以前养的两个大车,现在就剩一辆了,有一个前四后四的是晋中户,另一个半挂是太原户,车牌号记不清了。我给上面三家公司主要就是从文水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拉铁。还给祁县某兴机械综合加工厂从运城解州潜水泵的一个公司拉过铁,都是用的我的车。然后就是从安徽某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祁县鼎某有限公司拉过铁,这个是我给介绍的,因为做铁的生意认识一个河北邯郸的张某雷,然后由张某雷具体联系的,张某雷不认识祁县鼎某有限公司的人,记得这次就给祁县鼎某有限公司拉了一千来吨,大约有200多万元的铁,具体车辆张某雷那边派的。我一般就是和祁县鼎某有限公司的老板武某,还是武某1了,这个名字我也记的不大清楚,反正就是和这个人接触的,有三四十岁,祁县人,加的他的微信了,电话这些记不清了。祁县某兴机械综合加工厂就是和姚某1接触的,见过面,他是清徐人,三四十岁左右,互相加的微信了,但手机号微信名不记得了。祁县某源机械有限公司也是和老板程某接触的,见过面,戴的个眼镜,有二十多岁的样子,互相加的微信,但手机号和微信号记不清了。一般就是我拉铁的过程中,问祁县该三家企业要上开票信息。一般就是这些企业给我一张A4纸的开票信息,我拉铁过程中带到拉铁企业,给了企业负责开票的小姑娘们,由他们开出后,我再捎回去的。我记得和祁县三家企业办理开票过程中,没有在微信上谈论开票相关内容。祁县鼎某有限公司与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某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谓的业务过程中,办理增值税票具体对接索票人就是武某或武某1的这个人。祁县某兴机械综合加工厂与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某兴铸管集团武安某泰物流有限公司、运城市解州某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所谓的业务过程中,办理增值税票具体对接索票人就是姚某1。祁县某源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某兴铸管集团武安某泰物流有限公司所谓的业务过程中,办理增值税票具体对接索票人就是程某。祁县鼎某有限公司在某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就是祁县鼎某有限公司的武某找的我,我找的张某雷,这样给他们介绍的拉的铁。祁县鼎某有限公司在某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共拉了一千多吨的铁,价值大约200多万元,就拉了这么-次,就开过一张增值税票,是某安那边开好快递寄给了我,我亲自给送到祁县鼎某有限公司的。2019年10月22日票号为xxxxx071购方为祁县鼎某有限公司,销方为某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额为2460176.99元,税额为319823.01元,价税合计2780000.00元的票,是真实交易,就是这些数额,没问题,就是这张增值税票。我记得拉过七八次铁,每次拉过来车上都和我联系了,拉完铁才能开票了,记得就是在2019年9、10月份,具体记不清了。关于2019年10月22日票号为xxxxx071购方为祁县鼎某有限公司,销方为某安钢铁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额为2460176.99元,税额为319823.01元,价税合计2780000.00元的增值税票是武某接受的。我从某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介绍卖铁在祁县就是祁县鼎某有限公司这一家。根据我微信名为“诚信赢天下与微信名为“武某1又一”(祁县鼎某有限公司xxxx)聊天记录及对照银行账单中体现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0月18日祁县鼎某有限公司向某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汇入一笔1600000元、一笔1180000元,合计2780000元与2019年10月22日某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祁县鼎某有限公司开具票号xxxx071增值税票价税合计2780000元是一致的,同时我的(贾某某尾号8615)银行卡给曹某1尾号7777的银行卡分三个时间段打入五笔其中一笔600000元、一笔1000000元、一笔1000000元、一笔180000元,合计2780000元,正好与祁县鼎某有限公司向某安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汇入总额2780000元一致,同时当天还汇入曹某17777卡中还有一笔410792元,是怎么回事我也记不清了,因为我与曹某1老有业务往来。曹某1,40多岁,太谷人,他在太谷开企业,他也是做井盖这些了。都是通过朋友认识的,互相加的微信,微信名记不清了。他与祁头鼎某有限公司没关系。从我与武某的微信聊天中,体现传递转账图片,转账图是曹某1的账号,并语音中老提到将款打入曹某1银行卡中,是怎么回事我记不得了。我不知道曹某1和武某是什么关系,只知道祁县鼎某有限公司老板是武某。我和曹某12018年认识的。张某雷是做贸易的,也是通过朋友认识,平时生意合作了。根据张某雷交代安徽某安过来的铁是我转卖给张某雷,其中就包含祁县鼎某有限公司所开具的某安钢铁控股集团有公司的增值税票的铁实际已经转卖给张某雷,并由张某雷转给别人,并没有实际将货送到祁县鼎某有限公司,我的解释是某安的铁肯定到鼎某有限公司了。微信名为武某1又一(祁县鼎某有限公司xxxx)就是武某。根据我微信名为“诚信赢天下”与微信名为武某1又一(祁县鼎某有限公司xxxx)聊天记录及对照银行账单中体现2019年4月30日上午祁县鼎某有限公司向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分三笔汇款400000元、98100元、590000元共计1088100元,随后间隔几分钟后,扣款127308元后我的(贾某某尾号8615)银行卡给曹某1尾号7777的银行卡打入960792元,是怎么回事我记不清了。根据我微信名为“诚信赢天下”与微信名为武某1又一(祁县鼎某有限公司xxxx)聊天记录及对照银行账单中体现2019年5月5日祁县鼎某有限公司向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汇款952260元,当天扣款111414元后我的(贾某某尾号8615)银行卡给曹某1尾7777的银行卡打入840846元,是怎么回事我记不清了。根据我微信名为“诚信赢天下”与微信名为武某1又一(祁县鼎某有限公司xxxx)聊天记录及对照银行账单中体现2019年5月8日15时祁县鼎某有限公司向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汇款1002060元,5月8日的晚上21时后我的(贾某某尾号8615)银行卡给曹某1尾号7777的银行卡打入884819元,扣去117241元,是怎么回事我记不清了。根据我微信名为“诚信赢天下”与微信名为武某1又一(祁县鼎某有限公司xxxx)聊天记录及对照银行账单中体现2019年5月9日11时祁县鼎某有限公司向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汇款1002540元,当天晚上我的(贾某某尾号8615)银行卡给曹某1尾号7777的银行卡打入885243元,扣去117297元,是怎么回事我记不清了。根据我微信名为“诚信赢天下”与微信名为武某1又一(祁县鼎某有限公司xxxx)聊天记录及对照银行账单中体现2019年5月10日下午祁县鼎某有限公司向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汇款两笔1041274元、1000000元,合计2041274元,于2019年5月10日和2019年5月11日我的(贾某某尾号8615)银行卡给曹某1尾号7777的银行卡分别打入1000000元、802445元合计1802445元,扣去238829元,是怎么回事我记不清了。根据我微信名为“诚信赢天下”与微信程某及姚某1等聊天记录及对照银行账单中体现,祁县某源机械有限公司、祁县某兴机械综合加工厂与相应的有关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等企业对公账户打款后,也是贾某某,即我的个人银行卡,给上述企业相应的个人账户回款数十笔,与祁县鼎某有限公司规律基本一致,是怎么回事我记不清了。根据上述聊天记录、聊天图片及银行账单体现的多笔涉及的三家公司对公账户交易,在当天我及有关人员扣款后回款,根据扣款数额,总结每笔回款数额均是总额的百分之十一点七,实际为扣除的税款,不是巧合,是怎么回事我记不清了。微信聊天对账图片都显示税款是百分之十一点七,怎么回事我记不得了。2018年8月10日开具票号:00522639购方祁县某兴机械综合加工厂,销方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金额172965.52税额27674.48元,价税合计200640.00元,是真实交易。也是解州那边派的车,货拉到祁县某兴机械综合加工厂了。祁县某源机械有限公司与新兴铸管集团武安铭泰物流有限公司的业务是真实交易。新兴铸管集团武安铭泰物流有限公司实际就是山西某华铸管有限公司,他们就是一个公司,两个公司负责人是一个人,平时有时铁从文水拉,手续办的是新兴铸管集团武安铭泰物流有限公司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雷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598249.91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雷当庭自愿认罪,选择认罪认罚,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雷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雷虽系主动投案,但投案后在公安机关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认定自首的法定条件,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雷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雷与同案犯贾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事先同谋,且购铁、联系开票等行为均为被告人张某雷实施,二人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等相当,故不宜认定被告人张某雷为从犯,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本院上述认定一致的,予以采纳;与本院上述认定不一致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雷违法所得人民币1389248元,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国胜

  人民陪审员  刘春海

  人民陪审员  张 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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