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1]11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1-12
摘要:我省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的基础上增加一联"通知联"作为第五联。第四联也使用税务总局规定的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颜色为浅兰色;第五联使用普通打印纸印制,印制颜色为绿色,手工票和电脑票格式一致,发票代码082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1]113号        2001-11-1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企业,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或《福建省××县(市)保险业发票》,不得开具其他不合法凭证。

  1、《福建省××县(市)保险业发票)适用范围: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货物运输、机动车定额保险等业务。

  2、《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适用范围:除适用《福建省××县(市)保险业发票》的业务项目以外的财险业务。

  二、我省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的基础上增加一联"通知联"作为第五联。第四联也使用税务总局规定的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颜色为浅兰色;第五联使用普通打印纸印制,印制颜色为绿色,手工票和电脑票格式一致,发票代码0826。

  三、增设《福建省××县(市)保险业发票》票样(见附件2),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发票联使用无碳防伪纸或水印防伪纸印制,规格190×127mm.手工票和电脑票票样一致,发票代码0827。

  四、增设《福建省××县(市)退保费发票》票样(见附件3),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发票联使用无碳防伪纸或水印防伪纸印制,规格185×120mm,手工票和电脑票票样一致,发票代码0828。本发票适用范围:各财产保险公司办理退还保险费业务时使用。

  五、上述三种发票由用票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将用票单位发票需要数量层报至省局票证装备分局,由省局票证装备分局统一印制。各设区市向省局票证装备分局领购后再逐级发放给用票单位。

  六、《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时间已下文通知:《福建省××县(市)保险业发票》和《福建省××县(市)退保费发票》于2001年11月20日启用。省内各财险公司原有的各种发票可延用至2002年3月1日,到期作废,旧版发票由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缴销。

  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是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要了解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发票领用、开具、缴销等情况时,由省地方税务局通知有关地税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附件:1、国税发[2001]79号

  2、《福建省××县(市)保险业发票》(略)

  3、《福建省××县(市)退保费发票》(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

200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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